原告: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橋西區(qū)裕華東路5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主要負責人:欒祖盛,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媛媛、趙龍飛,
河北來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河北祥航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前磨頭鎮(zhèn)前磨頭村西(石德鐵路北),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82563208489J。
法定代表人:孟小豪。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愛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
被告:
衡水盛某板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西路818號H2幢5單元8層801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李風玉。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愛民,男,該公司總經(jīng)理,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縣。
被告:
衡水萬澤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黃河東路北側,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徐強。
被告:張愛民,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
被告:謝金娜,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
被告:高超,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告:王小敏,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告:張根深,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原告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與被告
河北祥航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航公司)、
衡水盛某板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某公司)、
衡水萬澤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澤公司)、張愛民、謝金娜、高超、王小敏、張根深保證合同及抵押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媛媛到庭參加訴訟。八被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祥航公司、盛某公司、萬澤公司、張愛民、謝金娜、高超、王小敏連帶償還借款本金21657176.36元,利息、罰息、復利合計1129707.41元(截至2018年1月19日)以及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全部還清之日止按約定利率計付的利息、罰息、復利;2、原告有權對被告張根深提供的抵押物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方共同負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6月28日,原告與
河北冠鵬橡膠腳輪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鵬公司)簽訂《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冠鵬公司向原告借款2300萬元;期限自2016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浮動利率,年利率為
中國人民銀行基準利率,按年調整,每年1月1日調整;按年結息,到期一次還本,每年末月20日結息;借款人未按約定償還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約定利率上浮30%計收罰息、復利;借款人未按約支付利息或歸還本金的,原告有權宣布所有已發(fā)放的貸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并實現(xiàn)擔保項下的權利。同日,原告與被告盛某公司、萬澤公司、祥航公司、張愛民和謝金娜、高超和王小敏簽訂《保證合同》,約定前述七被告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與被告張根深簽訂《抵押合同》,約定被告張根深以其名下位于河北省衡水市產(chǎn)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后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分兩筆發(fā)放貸款共計21173853.74元,于2016年12月20日發(fā)放貸款483322.62元。借款人冠鵬公司正常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20日,后未再還款。截至2018年1月19日,借款人冠鵬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1657176.36元及利息、罰息、復利1129707.41元,故訴至法院。
被告祥航公司、盛某公司、萬澤公司、張愛民、謝金娜、高超、王小敏、張根深未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流動資金貸款合同、保證合同五份、抵押合同、他項權證、貸款借據(jù)三份、劃款憑證三份、余額確認書及欠款明細表、貸款明細查詢清單等證據(jù)。上述證據(jù)形式合法,內容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據(jù)此,本院認定事實同原告主張事實。另查,借款人冠鵬公司已向河北省故城縣人民法院申請破產(chǎn)重整。河北省故城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裁定受理。原告已向破產(chǎn)管理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的金額為22746298.33元,并經(jīng)破產(chǎn)管理人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祥航公司、盛某公司、萬澤公司、張愛民、謝金娜、高超、王小敏為借款人冠鵬公司與原告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冠鵬公司未按約定履行償還義務并申請破產(chǎn)重整,已構成違約,原告有權依據(jù)約定宣布債務提前到期,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并支付相應利息、罰息、復利至破產(chǎn)申請受理時。因原告已申報債權,其有權就破產(chǎn)清算程序中未受清償部分要求被告祥航公司、盛某公司、萬澤公司、張愛民、謝金娜、高超、王小敏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張根深以其名下房產(chǎn)為上述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原告有權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
河北祥航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衡水盛某板業(yè)有限公司、
衡水萬澤橡塑有限公司、張愛民、謝金娜、高超、王小敏于本判決生效后且
河北冠鵬橡膠腳輪制造有限公司破產(chǎn)程序終結后十日內就原告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對
河北冠鵬橡膠腳輪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借款本息22746298.33元在破產(chǎn)清算中未清償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本判決生效后且
河北冠鵬橡膠腳輪制造有限公司破產(chǎn)程序終結后,原告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有權就被告張根深名下位于河北省衡水市產(chǎn)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抵押房產(chǎn)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如果被告
河北祥航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衡水盛某板業(yè)有限公司、
衡水萬澤橡塑有限公司、張愛民、謝金娜、高超、王小敏、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531元,由被告
河北祥航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衡水盛某板業(yè)有限公司、
衡水萬澤橡塑有限公司、張愛民、謝金娜、高超、王小敏、張根深于
河北冠鵬橡膠腳輪制造有限公司破產(chǎn)程序終結后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周濤濤
人民陪審員 梁增兵
人民陪審員 李躍斌
書記員: 穆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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