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東大直街支行,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東大直街110號。
負責人王瑞瑾,女,職務行長。
委托代理人程芳,黑龍江高盛律師集團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曉朦,黑龍江高盛律師集團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原告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東大直街支行與被告劉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芳、吳曉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劉某某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房地產(chǎn)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劉某某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給付原告借款本息,但其并未依約履行,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對糾紛的產(chǎn)生應負全部責任?,F(xiàn)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給付截止2017年4月20日尚欠本金334368.73元、利息24705.87元,并要求以抵押房產(chǎn)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與被告劉某某于2009年11月24日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
二、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東大直街支行截止至2017年4月20日的本金334368.73元、利息24705.87元;
三、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東大直街支行自2017年4月21日至給付日止的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4.158%上浮30%計算;
四、如被告劉某某不能按期償還上述款項,對未償還部分,以其所有的位于哈爾濱市××號××號抵押房產(chǎn)折價或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償還上述款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86元,由被告劉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 波 人民陪審員 陳東梅 人民陪審員 王麗艷
書記員:呂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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