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中捷營銷服務部,住所地中捷產(chǎn)業(yè)園區(qū)東方名都B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31782582884R。
負責人:趙洪軍,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軍、陳夢瑜,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高瑋,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中捷營銷服務部因與被上訴人姜某某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21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夢瑜、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高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中捷營銷服務部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由我公司多承擔的2.5萬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被上訴人主體不適格,并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且保單中的車牌號與事故車輛不一致,被上訴人主張車輛通過買賣取得,并未提交證據(jù)證實,一審法院認定其主張沒有依據(jù)。2、路產(chǎn)損失數(shù)額依據(jù)預算價格,并非實際損失價值,不應認定,且不能證實收款方對該路產(chǎn)具有所有權。我司未承保交強險,路產(chǎn)損失應扣除交強部分的2000元。3、車輛損失鑒定報告僅是對車輛的預估損失,不能證實實際損失數(shù)額,應以實際維修發(fā)票及明細為準。4、公估費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范圍,且車輛受損后應盡快維修處理,鑒定費用是不必要的損失。
姜某某辯稱,1、被上訴人主體適格,雖然保單中的車牌號和事故中的車牌號不一致,但是車輛實際是同一車輛,根據(jù)我方在一審中提交的行駛證所記載的發(fā)動機號和車架號是與保單中記載的是一致的。該車輛所有人為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具有保險利益,具有主體資格。2、事故車輛在上訴人投有交強險,路產(chǎn)損失應當由上訴人承擔。3、車輛損失報告是一審法院委托的有鑒定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jié)論,程序合法,數(shù)額合理,能夠證實被上訴人車輛損失。4、公估費是保險法規(guī)定為查明損失而產(chǎn)生的必要合理費用。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姜某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原告車損及相關損失51649.8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冀J×××××號車原車主為河北宏泰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后冀J×××××號車轉(zhuǎn)賣給原告姜某某,原車號冀J×××××變更為車號冀J×××××。2017年1月15日22時20分,姜濤駕駛原告姜某某所有的冀J×××××轎車沿新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中捷××與××交口西××處,發(fā)生單方事故,造成公路護欄、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滄州市渤海新區(qū)交警二大隊處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姜濤負事故全部責任。
又查,原告姜某某所有的冀J×××××號車(冀J×××××)以河北宏泰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名義于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在被告人保財險中捷服務部投有機動車輛損失險,理賠限額8萬元,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均投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
綜合原、被告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本院確認原告姜某某的損失為:1、車損42737元,經(jīng)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公估報告書為據(jù)。2、公估費3000元。3、施救費420元,因該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壞,需相關部門進行施救處理,所產(chǎn)生必要的費用。4.路產(chǎn)損失5492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姜某某系冀J×××××號轎車車主,有車輛行駛證、駕駛證,應予確認。冀J×××××號轎車在被告人保財險中捷營銷服務部投保車輛損失險、商業(yè)三者險,有保險單證實,本院確認。原告提交的車輛行駛證、駕駛證等證據(jù),經(jīng)審查均合法有效,應予確認。交警部門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該車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受損,被告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原告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依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姜濤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依責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姜某某的73120元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南大港營銷服務部在冀J×××××號車(冀J×××××)轎車車損險限額內(nèi)依責賠付原告46157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依責賠付5492元。遂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中捷營銷服務部在冀J×××××號車(冀J×××××)所投機動車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姜某某車輛損失款46157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中捷營銷服務部在冀J×××××號車所投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姜某某墊付的路產(chǎn)損失5492元。以上有給付內(nèi)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14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中捷營銷服務部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供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冀J×××××號車原車主為河北宏泰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后冀J×××××號車轉(zhuǎn)賣給姜某某,原車號冀J×××××變更為車號冀J×××××,有河北宏泰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以及機動車行駛證證實。該車在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中捷營銷服務部投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被上訴人姜某某提供的保險單為證且上訴人予以認可,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姜某某主體不適格以及未承保交強險,本院不予采信。路產(chǎn)損失5492元有預算表、發(fā)票為證,應予認定。車輛損失有原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公估報告為證,上訴人主張應以維修發(fā)票及明細為準,本院不予采信。公估費依法應予保險公司承擔。綜上,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25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文甲 審判員 常秀良 審判員 王濟長
書記員: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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