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住所地青縣北環(huán)路南乾寧街東側。
負責人鄭建廣,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國崢,河北馨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青縣盛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青縣上伍鄉(xiāng)周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茂勝,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左瑞海,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青縣盛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青縣人民法院(2017)冀0922民初3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國崢、被上訴人青縣盛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左瑞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的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并改判上訴人賠償134028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事實和理由:1、施救費29800元系代開發(fā)票,上訴人不認可;針對貨物施救的費用應在貨損險限額內主張,上訴人在車損險內不予賠償。2、事故造成路產損失賠償清單包含857元柴油污染路面損失,此損失系間接損失,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拒賠情形,上訴人不予賠償。3、被上訴人主張的貨損沒有出具正規(guī)的鑒定報告,對被上訴人超出其事故賠償責任、超出貨物損失實際價值給付的賠償款上訴人不予認可。4、關于車輛損失被上訴人提交的鑒定報告,掛車推定全損,掛車重置成本90000元,超過新車購置價88000元,存在明顯錯誤;主車車損過高,鑒定費因上訴人提供定損服務,被上訴人主張系擴大損失,上訴人不予認可。被上訴人青縣盛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車損是由原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施救費有發(fā)票證明,評估費根據國家規(guī)定應由保險公司承擔。關于貨損,我方在保險公司投了保險,應予賠償。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青縣盛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原告青縣盛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各項損失244028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審查明,原告提交的證據有:證一、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原告青縣盛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雇傭司機竇建岐駕駛冀J×××××-冀J×××××貨車在山東泰安境內發(fā)生多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貨物損失的交通事故,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竇建岐負第四次相撞事故的全部責任。證二、車輛行駛證、營運證,證實事故車輛冀J×××××-冀J×××××貨車車主為原告青縣盛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證三、駕駛員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證實事故車輛冀J×××××-冀J×××××貨車駕駛員竇建岐有駕駛資格。證四、冀J×××××-冀J×××××貨車保險單,證實冀J×××××-冀J×××××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青縣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責任限額分別為100萬、5萬元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責任限額分別為227000元、88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并均投保不計免賠附加險。同時還為該車投保了責任限額為10萬元的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并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證五、鑒定評估報告書及鑒定費票據,證實冀J×××××-冀J×××××貨車車損數額為103385元,原告支付公估費5300元。證六、施救費票據及李賀出具的證明,證實原告支付現場施救費29800元。證七、賠償清單、公路賠償通知書及路產損壞專用票據,證實原告賠償路產損失5543元。證八、賠償協議書、收據、貨物出庫單、運輸協議書,證實原告所裝載的貨物全部損壞,原告賠償貨主貨損115500元。對原告提交的證一、證二、證三、證四、證五、證六、證七、證八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原審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據合同履行義務。原告作為冀J×××××-冀J×××××貨車的所有人,有權就該車的保險事故損失向被告主張權利。原告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被告應當依約予以賠付。原告的車損數額及施救費由法院委托的公估報告書和施救單位出具的施救費票據為證應予以認可。公估費有相關票據證實,且該公估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4條規(guī)定,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原告賠償路產損失5543元,應由被告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2000元,超出的3543元由被告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承擔。原告提交的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單特別約定一欄中約定:每次事故免賠額為500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同時,原告在該保單的投保人處加蓋了單位公章,對該約定進行了確認,該約定有效。原告貨物損失為115500元,已超出10萬元的保險金額,故被告保險公司按保額10萬元扣除絕對免賠率10%進行賠付,被告應賠償原告貨物損失9萬元。綜上所述,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交通事故理賠款,車損103385元、公估費5300元、施救費29800元、路產損失5543元、貨物損失9萬元,共計234028元,遂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賠付原告青縣盛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理賠款各項共計234028元,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至原告青縣盛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青縣支行的06×××56帳戶中。案件受理費248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的證據,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審中被上訴人提供施救費票據及李賀出具的證明,證實被上訴人支付現場施救費29800元,該費用應當包括車輛及貨物的施救費用,且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即投保車輛損失保險,也投保了貨物損失保險,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施救費29800元并無不當。關于路產損失中包含857元柴油污染路面損失,上訴人主張此損失系間接損失,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拒賠情形;但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就保險合同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履行提示并明確說明了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7條規(guī)定,免責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對上訴人第一、二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貨物損失被上訴人原審提供運輸協議書、貨物出庫單、賠償協議書及收據,能夠證實被上訴人賠償貨主貨物損失115500元,原審判決根據雙方《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保險單約定,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貨物損失9萬元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主張沒有鑒定報告即不認可損失,同時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被上訴人賠償貨主貨物損失中存在超出其事故賠償責任、超出貨物損失實際價值的情形,對上訴人第三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還主張原審中被上訴人提交的車輛損失鑒定報告,掛車重置成本90000元超過新車購置價88000元存在明顯錯誤;根據國家強制標準《汽車和掛車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要求》規(guī)定,掛車使用前側面及后下部應加裝防護裝置,掛車重置成本略高于新車購置價并非“存在明顯錯誤”,而是上訴人缺乏相關業(yè)務常識;且上訴人在本案一、二審訴訟中均未申請重新鑒定,其主張車輛損失鑒定數額過高沒有事實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4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鑒定費應由上訴人承擔。對上訴人第四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上訴理據不足,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道富 審判員 趙文甲 審判員 關志萍
書記員:王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