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組織機構(gòu)信用代碼證號:08556526-0。住所地:叢臺區(qū)滏河北大街**號。
負責人:溫濤,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社友,河北貫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竟一,河北貫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竇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叢臺區(qū)青年路***號******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明杰,河北神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索亞玲,河北神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韓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叢臺區(qū)青年路***號******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明杰,河北神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索亞玲,河北神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與被告竇某某、韓某某為保險人代為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社友、被告竇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史明杰并代理韓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人××邯鄲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12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5年4月15日19時25分許,竇某某駕駛登記車主為其愛人韓某某的冀D×××××號小型客車沿聯(lián)紡路由西向東行駛到第二紡織機械廠門前時,與沿聯(lián)紡路由北向南步行過道路的栗秀芹相撞,致栗秀芹受傷。經(jīng)交警大隊認定,竇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冀D×××××號小型客車在我公司投有強險,2016年1月4日我公司遵照叢臺區(qū)人民法院的(2015)叢民初字第1135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賠償了栗秀芹120000元。因竇某某系無駕駛資格駕駛車輛,故我公司賠償栗秀芹的范圍內(nèi)有權(quán)向相關(guān)責任方追償。為此,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竇某某、韓某某共同辯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0000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管理辦法》《機動車駕駛證申領(lǐng)規(guī)定》第42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一年沒有換證的,機動車管理所應(yīng)注銷其駕駛證。而竇某某在事故發(fā)生時,駕駛證雖然超過年檢期限,但僅超過四個月。竇某某在2015年5月5日辦理了補證換證手續(xù),并沒有喪失駕駛資格,駕駛證超過有限期并不意味著駕駛員喪失駕駛資格。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2015年4月15日19時25分許,竇某某駕駛牌號為冀D×××××號事故車輛,沿聯(lián)紡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第二紡織機械廠門前時,與沿聯(lián)紡路路北由北向南步行通過道路的栗秀芹發(fā)生碰撞,造成栗秀芹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警大隊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竇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cè)嗽跈C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闭J定竇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栗秀芹無事故責任。
2、牌號為冀D×××××號事故車輛登記車主為韓某某。發(fā)生事故時在人××邯鄲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3、事故發(fā)生后,造成栗秀芹受傷。栗秀芹于2015年4月29日以竇某某、韓某某、人××邯鄲市分公司為被告訴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叢民初字第1135號民事判決,判令人××邯鄲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栗秀芹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栗秀芹殘疾賠償金、鑒定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10000元。
4、本院(2015)叢民初字第1135號民事判決書生效后,人××邯鄲市分公司依據(jù)該判決,于2016年1月4日將120000元賠償款通過本院支付給栗秀芹。
5、竇某某所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檢截止日期為2015年1月30日,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未年檢。邯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為竇某某頒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限為2015年1月30日至2025年1月30日。事故發(fā)生后,竇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對其駕駛證進行了年檢。
本院認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cè)嗽跈C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睆母]某某舉證的駕駛證、駕駛員登記信息分析,竇某某的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限為2015年1月30日至2025年1月30日,駕駛證年檢截止日期為2015年1月30日,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未年檢。事故發(fā)生后,竇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對其駕駛證進行了年檢。故發(fā)生事故時竇某某的機動車駕駛證尚在有效期內(nèi),駕駛證未進行年檢不屬于無證駕駛。
綜上所述,人保財險主張竇某某支付已賠付給栗秀芹的賠償款之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曹新軍
書記員: 石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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