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贊皇支公司,住所河北省贊皇縣南環(huán)路23號。
負責人:晏劍英,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武叔紅,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趙一民,河北晟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贊皇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贊皇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贊皇縣人民法院(2016)冀0129民初3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人保財險贊皇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事故車輛駕駛室總成未達到更換程度,私自更換造成的損失系張某某自身行為,不應當賠償。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爭議。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人保財險贊皇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對事故車輛損失申請重新公估。河北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公估報告,確定事故車輛損失為67280元。人保財險贊皇公司對公估報告無異議,且有事故車輛維修明細予以佐證,故對事故車輛損失67280元予以認定。公估報告和事故車輛維修明細均包括駕駛室總成報費更換損失項目,故人保財險贊皇公司主張駕駛室總成未達到更換程度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人保財險贊皇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楊愛軍
審判員 牛躍東
審判員 申玉
書記員: 喬秀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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