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0280980197XP。
法定代表人:高宏,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賈志遠,河北志安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東元,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嚴冬,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903民初36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賈志遠、被上訴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東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王某某每月平均工資8055元,計算255天,事實依據(jù)不足。王某某誤工期不應超過180天,應按居民服務業(yè)92元/天計算。一審判項中有51907.5元不應支持,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王某某誤工期255天有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證實(240日-270日)。另外,王某某提供的勞動合同、工資表、誤工證明及完稅證明等證據(jù)可以證實其有固定收入并且因交通事故收入減少。一審法院參照鑒定結論和王某某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其誤工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99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珍 審判員 張 梅 審判員 高寶光
書記員:姚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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