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住所地蘄春縣漕河鎮(zhèn)市府大道1號。
主要負責人:李志平,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索超,該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蘄春縣人,住蘄春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洪來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蘄春縣人,住蘄春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三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蘄春縣人,住蘄春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顧錦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蘄春縣人,住蘄春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顧虹(曾用名顧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蘄春縣人,住蘄春縣。
上列五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禮軍,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操冬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洪某、洪來生、楊三姑、顧錦萍、顧虹、操冬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法院(2016)鄂1126民初21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又以與被上訴人洪某、洪來生、楊三姑、顧錦萍、顧虹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2545元,減半收取為1272.5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公司承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楊 華 審判員 宋順國 審判員 張 敏
書記員: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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