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市分公司,住所地葫蘆島市龍灣大街36號。法定代表人:李宏印,職務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京京,河北承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寬城順泰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龍須門鎮(zhèn)上店村6組。法定代表人:楊博文,職務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顯金,寬城滿族自治縣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葫蘆島市匯中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葫蘆島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法定代表人:周鳳利,職務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連云,遼寧義帆律師事務所律師。
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3民初155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還重審。2.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結果錯誤。1、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肇事車輛停運損失及評估費用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jù)。依據(jù)上訴人提交的投保提示及商業(yè)三者險條款等證據(jù),己經(jīng)證明肇事車輛的停運損失及支出的評估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一審原告沒有任何異議,有庭審筆錄為證。一審法院將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停運損失及評估鑒定費判決由上訴人承擔錯誤。2、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車輛維修費105000元錯誤。由于涉案車輛并未實際維修,對于評估的車輛維修費總額應扣除17%的稅點。3、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順泰公司向其雇傭的司機張志丹支付的誤工費酌定8000元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從被上訴人一審提交張志丹診斷書中可以看出,其損傷為軟組織損傷,受傷較輕,在誤工方面的證據(jù)并未提交,一審法院主觀酌定為8000元屬于主觀臆斷。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結果錯誤,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順泰公司辯稱:順泰公司的車輛損失和評估費,是客觀真實的損失,應當由原審二被告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中運公司辯稱:一、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予以維持。答辯人僅針對上訴人保險公司上訴的事實與理由中的第一條提出答辯意見。原審判決被損車輛的停運損失應由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有法律依據(jù)。上訴人依據(jù)投保提示及商業(yè)三者險條款,主張不承擔肇事車輛停運損失的賠償責任的理由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不能成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chǎn)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的批復》法釋(1999)5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案中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經(jīng)營活動,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屬于財產(chǎn)損失,應由上訴人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審判決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二、原審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判決公估費用由上訴人承擔,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予以維持。順泰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寬城順泰運輸有限公司車損、施救費、停運損失合計166800.00元;2、要求被告給付原告墊付張志丹的醫(y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14766.55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26日下午2時許,張志丹駕駛冀H×××××-冀H×××××重型半掛車與被告遼P×××××-遼P×××××重型罐車在黨壩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車輛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損失如下:車損105000.00元,施救費4500.00元,停運損失(9月27日至12月5日每天690.00元)計48300.00元,鑒定費9000.00元合計166800.00元。原告為張志丹墊付的醫(yī)療費2466.55元,護理費1200.00元,伙食補助費600.00元、誤工費10000.00元,交通費500.00元合計14766.55元。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9月26日14時許,被告中運公司所屬車輛遼P×××××-遼P×××××重型半掛車由王鐵生駕駛由北向南行駛至平泉市252線黨壩鎮(zhèn)煤嶺子村路段超車時,駛入逆向側滑至對向行駛的車輛躲避右側溝下,王鐵生駕駛的重型半掛車與對向行駛的張志丹駕駛的冀H×××××-冀H×××××重型半掛車相撞后,張志丹駕駛的重型半掛車又與莫成雙駕駛的冀H×××××-冀H×××××重型半掛車尾部相撞,三車損壞,張志丹受傷,造成交通事故,王鐵生駕駛機動車違法超車是造成此事故的過錯,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莫成雙、張志丹無責任;被告中運公司在被告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遼P×××××-遼P×××××重型半掛車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事故車輛施救費為4500.00元;原告車輛在寬城峪耳崖再成汽車修理廠維修一共為70天。經(jīng)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原告的車輛損失為105000.00元,日平均純收入為690.00元,公估費為9000.00元,原告的停運損失為48300.00元(690.00元/天×70天);原告雇傭的司機張志丹在寬城縣醫(yī)院住院治療12天,所花醫(yī)療費2466.55元,護理費1200.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600.00元、交通費500.00元,原告向其所雇傭的司機代償前述款費用外另支付張志丹誤工費10000.00元,總計為14766.55元。被告保險公司方認為原告向張志丹支付的交通費、誤工費過高,提出異議,故本院對原告向張志丹支付的醫(yī)療費2466.55元,護理費1200.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600.00元、交通費500.00元,予以確認。對誤工費酌定為8000.00元。綜上,確定原告向張志丹代償?shù)膿p失計為12766.55元。另原告車輛為運營車輛。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上路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應依照過錯程度承擔事故責任,致人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事故經(jīng)平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鐵生駕駛的被告中運公司車輛違法超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過錯,原告車輛無責任,故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包含停運損失),被告中運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賠償合理部分的損失,應予支持。被告中運公司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不計免賠額為10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稱原告的停運損失及公估費為間接損失,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因原告車輛屬經(jīng)營性車輛,故其這一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關于公估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公估費亦應在保險賠償范圍內。原告代償給其公司駕駛人張志丹的損失合理部分,應予支持,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寬城順泰運輸有限公司車輛駕駛人張志丹醫(yī)療費2466.55元、護理費1200.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600.00元、交通費500.00元、誤工費8000.00元,計12766.55元;賠償車輛施救費4500.00元、車輛維修費105000.元、停運損失48300.00元、車輛維修損失評估費9000.00元計166800.元中的2000.00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寬城順泰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施救費4500.00元、車輛維修費105000.元、停運損失48300.00元、車輛維修損失評估費9000.00元計166800.00元中扣除交強險賠償2000.00元部分為164800.00元。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有執(zhí)行內容的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款可匯至承德銀行平泉支行,賬號50×××16,收款單位平泉市人民法院。請注明案號。也可直接交付本院。案件受理費3931.00元,減半收取計1965.50元,由被告葫蘆島市匯中運輸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后五日內交納至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并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寬城順泰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泰公司)、葫蘆島市匯中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運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2018)冀0823民初1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平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針對本案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了交通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責任,該認定證據(jù)充分,予以確認。一審法院對順泰公司所有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各項經(jīng)濟損失的認定,以及該公司雇傭的駕駛人張志丹造成人身傷害發(fā)生各項經(jīng)濟損失的認定,均客觀公正。王鐵生駕駛中運公司所有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公司賠償?shù)牟糠只蛘卟粚儆诒kU公司賠償?shù)牟糠郑瑧斢烧厥氯素撠熧r償。本案順泰公司所有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48300.00元,一審判決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了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同時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該損失應當由中運公司負責賠償。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公估費和車輛維修費,以及順泰公司雇傭的駕駛人張志丹的各項損失,事實依據(jù)充分,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保險公司請求順泰公司所有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由肇事人負責賠償?shù)睦碛沙闪ⅲ蕦σ粚徟袥Q事項予以變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2018)冀0823民初155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即: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寬城順泰運輸有限公司車輛駕駛人張志丹醫(yī)療費2466.55元、護理費1200.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600.00元、交通費500.00元、誤工費8000.00元,計12766.55元;賠償車輛施救費4500.00元、車輛維修費105000.元、停運損失48300.00元、車輛維修損失評估費9000.00元計166800.元中的2000.00元。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二、撤銷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2018)冀0823民初15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寬城順泰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施救費4500.00元、車輛維修費105000.00元、車輛維修損失評估費9000.00元計118500.00元中扣除交強險賠償2000.00元部分為116500.00元;四、被上訴人葫蘆島市匯中運輸有限公司賠償寬城順泰運輸有限公司車輛停運損失48300.00元。上述給付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3931.0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市分公司負擔1931.00元,葫蘆島市匯中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000.0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慧娟
審判員 張 甫
審判員 張廣全
書記員:張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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