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東某支公司,住所地荊門市東某區(qū)象山大道4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800706928046U。
負責人:呂亞軍,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瓊,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松梅,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重慶市人,務工,住重慶市云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城,荊門市東某區(qū)景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趙桂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荊門市人,住荊門市東某區(q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東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荊門東某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某某、原審被告趙桂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荊門市東某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19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8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人保財險荊門東某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松梅,被上訴人陳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城,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審被告趙桂平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證據1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單方作出,不予采信;對證據2的真實性予以采信,但該證據與本案是否具有關聯(lián)性,人保財險荊門東某支公司能否據此要求對車損進行重新鑒定,待下文爭議焦點中詳述。
一審查明事實均有在卷證據予以佐證,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請求和理由,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審依據車輛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陳某某的車損價值是否正確,應否準許對其車損進行重新鑒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所指的鑒定意見為荊門市宏權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所作的《關于對渝F×××××號長安牌SC6469AA4小型普通客車事故損失價格鑒證結論書》(宏價鑒字[2016]133號),該價格鑒證結論書是受荊門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委托作出,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具備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該鑒定結論書可予采信,一審據鑒定結論書認定陳某某的車損價值并無不當。人保財險荊門東某支公司上訴提出一審法院未予準許其對車損進行重新鑒定的申請屬于程序違法的意見,本院認為,人保財險荊門東某支公司僅對鑒定機構選擇的車身修復方式提出異議,但未提交證據足以反駁,也未舉證證明鑒定結論存在其他違法之處,一審法院認為其重新鑒定申請理由不充分,不予準許其重新鑒定申請并無程序違法之處。
至于人保財險荊門東某支公司二審提交的證據2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25條如何認定的問題,該25條是關于保險公司理賠時財產損失賠償處理的約定,鑒于本案車損已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鑒定結論書,該鑒定結論是采取修復法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考慮陳某某的車輛購買使用時間較短,且車身受損嚴重,鑒定意見選擇的車身更換修復方式能更合理的補償當事人的損失,故對人保財險荊門東某支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關于人保財險荊門東某支公司提出殘值應予扣減的問題,因其未舉證證明該車輛經修復后存在殘值及殘值的價值大小,本案不予處理,人保財險荊門東某支公司可另案起訴主張權利。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經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8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東某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吳宏瓊 審判員 肖 芄 審判員 許德明
法官助理李瑞 書記員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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