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自強路。法定代表人:王翔,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柴瑜,河北冀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正定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田三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縣。系被上訴人父親。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培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正定縣。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景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正定縣。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玉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正定縣。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正洋汽車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縣車站南大街148號。法定代表人:楊瑾,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田某某、劉玉坤、陳培振、河北正洋汽車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2017)冀0123民初3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上訴人劉玉坤、陳培振、河北正洋汽車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田某某提交的正定縣人民醫(yī)院、河北醫(yī)科大學(xué)第二醫(yī)院、北京同仁醫(yī)院的病歷本、診斷報告、檢查報告及收費票據(jù),可證實因本次事故受傷后入院檢查治療的事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田某某傷情非本次事故造成,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關(guān)于誤工費的計算,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建議被上訴人誤工期為255天,結(jié)合被上訴人提交的停發(fā)工資證明及個人銀行卡工資流水可證實其誤工的期限,故原審認定誤工期并無不當。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50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郝東霞
審判員 趙增志
審判員 李 莉
書記員:默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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