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
負責人:王翔,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世魁,該公司法務。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敬,河北鼎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晉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候學英,河北林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青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藁城市。
原審被告:石家莊元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石獲南路269號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張青田、石家莊元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龍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獻縣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14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世魁,被上訴人張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候學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系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為處理交通事故委托作出,該公估公司及公估人員具有相應的公估資質,公估程序合法,公估結論有查勘過程、評估依據(jù)、評估方法、公估過程;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未舉證證明該公估報告書公估結論存在明顯依據(jù)不足的事實,且張某某提交維修費票據(jù)證明已對保險車輛進行了維修,維修費票據(jù)記載的維修費數(shù)額高于公估公司公估的車損數(shù)額;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重新鑒定的申請,缺乏事實依據(jù),一審判決以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作為認定車損的依據(jù),并無不當。
張某某主張對保險車輛因現(xiàn)場施救支付拖吊費共計14000元,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對施救費的真實性無異議,其主張施救費過高且包含貨物施救費,對上述主張依據(jù)的事實,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其上訴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范秉華
審判員 高娜
審判員 郭亞寧
書記員: 孫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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