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分公司。負責人張自建,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龍,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董國強,河南師大方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劉云超,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苗利紅,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輝,河北尅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濮陽市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寶利,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藁城市中遠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分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2013)井民一初字第006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3年6月1日19時40分,黑龍江省克山縣河北鄉(xiāng)新安村5組駕駛人趙宏君駕駛濮陽市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豫J39266、豫J8520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的主、掛車均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并共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550000元),沿第一行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京昆高速公路311KM+400M處時,與因前方堵車在第一行車道停車的河北省藁城市崗上鎮(zhèn)故城村駕駛人李勇士駕駛的冀ATD612、冀A15G6掛福田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是李某某購買的車輛,掛靠藁城市中遠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經營,該車的主、掛車均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并共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550000元、主車車輛損失險220000元)追尾相撞,致使冀ATD612、冀A15G6掛貨車與前方停車的李滿福駕駛陽泉市郊區(qū)德邦涂料裝飾廠的晉CV1130桑塔納小型客車發(fā)生刮擦相撞,并將晉CV1130小客車刮擦至右邊與山西省晉中省榆次區(qū)金恒宿舍5號樓302戶駕駛人毛震龍駕駛的晉KA5823、晉KD885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是王強購買的車輛,掛靠晉中永強潤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營)左后部相撞,隨后豫J39266、豫J8502貨車右前角與晉CV1130小客車發(fā)生撞擊,同時冀ATD612、冀A15G6掛貨車撞擊前方山東省茌平縣杜郎口鎮(zhèn)翟莊村277號駕駛人張朋駕駛的魯P76170、魯PJ800掛湖南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是張朋購買的車輛,掛靠茌平縣萬和通運輸有限公司經營)尾部,刮擦晉KA5823、晉KD885掛貨車車頭,魯P76170、魯PJ800掛貨車與遼寧省海城市英落鎮(zhèn)駕駛人王明文駕駛海城市天正運輸有限公司的遼C6886H、遼C886F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相撞,刮擦山西省平定縣臣城鎮(zhèn)西小麻村駕駛人狄燕明駕駛平定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晉C29535、晉C7951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造成晉CV1130車駕駛人李滿福死亡,晉CV1130車乘車人單燕平、冀ATD612車駕駛人李勇士、豫J39266車駕駛人趙宏君受傷,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了冀公(高)交認字(2013)第1398029201300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宏君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勇士負次要責任,其他人無責任。對此認定書,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
原告主張如下?lián)p失并提供相關證據(jù):
1、車輛損失主車143000元(已扣減殘值915元),掛車17500元(已扣減殘值355元),原告提供了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報告。
2、施救費43500元,原告提供了石家莊欣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發(fā)票。
3、拆驗費10000元,原告提供了石家莊市羅馬吉普車修理廠出具的發(fā)票。
4、公估費15000元,原告提供了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發(fā)票。
5、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住宿費5000元,原告提供了部分交通票據(jù)。
以上費用合計:234000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分公司的質證意見,對公估費、拆驗費、施救費票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這些費用均屬于原告方因本次事故產生的間接損失,本公司不予賠償。對兩份公估報告,因系單方委托鑒定,所以程序不合法,而且估損價格過高,本公司會考慮對冀ATD612是否重新鑒定,對掛車因原告沒有提交系掛車的所有人的材料,所以原告與掛車之間是否有利害關系,本公司不認可。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的質證意見:在未核實該原告為兩車的實際所有人的情況下,我公司發(fā)表的質證意見不能認可原告的損失,原告提交的兩份公估報告是單方委托,并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我方看到,我方無法急時核實其數(shù)額是否合理,因此在此保留七日的重新鑒定期。拆驗費、公估費不屬于保險,依據(jù)河北省車輛評估價格管理辦法規(guī)定,拆驗費包括在公估費中,因此對于拆驗費的主張為重復主張,不應支持,另外依據(jù)原告提交的票據(jù),出票日期為2013年11月4日,它與事故發(fā)生時間相差甚遠,對其關聯(lián)性有異議,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而原告未提交施救明細,證實其實際損失。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掛靠協(xié)議、保單、公估報告、公估費發(fā)票、現(xiàn)場施救費發(fā)票、拆驗費發(fā)票、交通費票據(jù)等證據(jù)可證,并已經當庭質證。
原審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第1398029201300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的認定,趙宏君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勇士負次要責任,其他人無責。趙宏君是在履行職務時致他人受損的,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其用人單位即被告濮陽市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核定原告的損失為:1、車損,被告雖提出異議并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內交納重新鑒定費用,視為放棄重新鑒定,也未提供證據(jù)推翻原告的主張,故以公估報告確定主車車損143000元、掛車車損17500元,總車損160500元。2、原告主張的公估費15000元,拆驗費10000元,施救費43500元,共計68500元,系為施救事故車輛、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應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3、交通費,結合原告車損嚴重的事實,及結合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發(fā)票,酌定2000元。原告損失共計231000元。豫J39266、豫J8520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主、掛車均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并共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550000元,不計免賠。冀ATD612、冀A15G6掛福田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主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主車車輛損失險限額220000元,不計免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可在商業(yè)三者險和車輛損失險責任險限額內按責任比例賠付。考慮本案多車受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分公司承保的豫J39266、豫J8520主、掛車兩份交強險中的財產賠償限額已經用完,故原告的損失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分公司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給原告李某某231000×70%=161700元,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李某某的車僅有主車車損險)賠付原告(143000+43500+10000+15000÷2+2000)×30%=61800元。原告的剩余損失自負。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分公司享有向本次事故中相關無責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追償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原審判決如下:一、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分公司賠付給原告李某某161700元。二、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賠付給原告李某某61800元。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810元,法院專遞費400元,共計5210元,由被告濮陽市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3500元,原告李某某負擔1310元。
經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原告應當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有兩類,一是對請求法院審理的法律關系擁有實體法上請求權的主體,二是雖然不是請求法院審理的法律關系的主體,但對該訟爭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或法律關系有管理權、處分權的主體。關于被上訴人李某某是否為適格主體問題,被上訴人李某某提交的掛靠協(xié)議等證據(jù)證明其為實際車主,故被上訴人李某某為適格主體。關于公估費、拆驗費、施救費問題,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求費系為防止次生事故及損失的再擴大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公估費、拆驗費均系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二上訴人主張該三項費用系間接損失,不予賠償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交通費問題,原審結合原告車損嚴重的事實,及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發(fā)票,酌定2000元并無不妥,本院予以認可。關于追加無責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為本案當事人參與訴訟問題,原審法院給予了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分公司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向本次事故中相關無責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追償權并無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并無不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5844.00元,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市分公司負擔1034元,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負擔481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靳建軍 審 判 員 張 君 代理審判員 陳愛民
書記員: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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