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
負責人:王可,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春甜,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宗方超,北京市東元(滄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滄州市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韓海某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3民初39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春甜、被上訴人韓海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宗方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本案被上訴人的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壞,依據合同的約定屬于保險事故的賠償范圍,上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車輛損失的數額系一審法院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依據法定程序做出,鑒定結論客觀真實,對該證據效力依法予以確認,應作為確定被上訴人車損的依據。鑒定費系為查明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施救費雖為趙林林墊付,但被上訴人已經將款退還趙林林,所提交的施救費票據真實有效,故應予以支持。跟你的律師聯系!現在拿回來。跟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郭景嶺
審判員 王蘭英
審判員 李美華
書記員: 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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