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負責人:李彥君,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王天軍、吳春甜,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間市。委托代理人:齊建軍,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一城楓景2號樓107號門市。法定代表人:李敏,該公司經理。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滄州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財險滄州支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19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被上訴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請求:1、請求一審法院發(fā)回重審或者改判我司少承擔10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對于車損數(shù)額不予認可,一審中原告依據鑒定報告來主張車輛的損失,我方認為存有不當之處,因為公估報告僅是對車輛的預估損失,不能證明車輛的實際損失,原告應當提交修車發(fā)票及修車明細來證實實際花費。二、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超過了道路救援標準認定的數(shù)額。并且沒有提交相應的施救明細。三、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我司不予承擔。綜上。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依法向貴浣提起上訴。望依法改判。。李某某答辯稱一審判決所依據的鑒定報告系上訴人在一審過程中提供鑒定申請,由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做出鑒定結論,在一審中上訴人未提供相反證據,因此該鑒定報告合法有效,應當作為本案認定損失依據。2、本案施救費確定依據為提供的稅務局出具發(fā)票,??發(fā)票具備支付憑證功能,可以作為本案判決依據,且施救費數(shù)額應當依據實際產生數(shù)額確定。3、施救費屬于減少事故損失的必要支出,應當根據實際產生數(shù)額,由上訴人承擔。4、本案訴訟費、鑒定費依法應當由上訴人承擔。綜上請求駁回上訴人上訴請求。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未答辯李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原告車輛損失、施救費、公估費、路產損失等共計67215元。事實與理由:原告所有的冀J×××××/冀J×××××號車掛靠于南皮縣暢通汽車運輸隊,該車在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一份,冀J×××××/冀J×××××號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投有商業(yè)三者險及車輛損失險并投有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一年。2017年3月8日18時穆占清駕駛冀J××??××/冀J×××××號車行駛至武強縣,因操作不當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經武強縣交警大隊作出第131123201700177號事故認定書,認定穆占清負事故全部責任。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兩保險公司全部賠償,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特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李某某系冀J×××××冀J×××××車實際車主,冀J×××××號車在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3日。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限額115560元,商業(yè)三者險10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3日。2017年3月8日18時穆占清駕駛冀J×××××/冀J×××××號車行駛至武強縣,因操作不當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武強縣交警大隊作出第131123201700177號事故認定書,認定穆占清負事故全部責任。武強縣交通運輸局公路路政管理站作出交通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原告賠償路產賠償費7085元、原告另行支付施救費8500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因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對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不予認可依法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經本院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報告書一份,結論為冀J×××××車輛損失金額為37020元。原告向被告理賠時,因賠償數(shù)額無法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等共計67215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就其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險,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認定。當出現(xiàn)保險事故后,被告應依約向原告賠償相應損失。就原告車輛事故,原告當庭提交了武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車輛行駛證、駕駛證、車輛掛靠協(xié)議,被告質證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原告依據武強縣交通運輸局公路路政管理站作出的交通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賠償路產賠償費7085元,本院依法予以認定,該損失應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2000元,剩余部分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5085元。原告車輛經本院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報告書一份,結論為冀J×××××車輛損失金額為37020元。被告質證對數(shù)額有異議,因該公估報告為本院依法委托,且被告未提出相反證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提交的華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一份,結論是車損48630元,公估費3000元票據???張,因該公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故本院不予認定,原公估費3000元應由原告承擔。原告主張施救費8500元,被告質證未提供施救明細,但該票據為稅務局出具的正式票據,能夠證實原告本次事故中的實際施救花費,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上述各項損失共計52605元,以上損失未超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保的商業(yè)險限額,應予賠償原告。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損失2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及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損失50605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40元,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22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負擔557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161元。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人保滄州分公司主張公估損失為預估損失,公估數(shù)額過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系原審法院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保險公估機構作出,人保滄州分公司雖對該公估報告提出異議,但其沒有證據足以推翻公估報告的證明效力。且上訴人人保滄州分公司訴請其應少承擔10000元車輛損失費用,也沒有說明訴請數(shù)額是由哪部分組成。施救費有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發(fā)票予以證實,鑒定費系查明涉案車輛損失的必要費用,應予支持。關于訴訟費的主張,其也沒有法律依據。故,上訴人人保滄州分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梅
審判員 王培峰
審判員 劉俊蓉
書記員:姚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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