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806603142A
負責人:李彥君,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宏圖、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健,河北林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滄州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獻縣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6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人保滄州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宏圖、被上訴人張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案涉編號為BXT2017-CL00005號的《公估報告》系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有相應鑒定資格的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本案上訴人人保滄州分公司雖對評估結論持有異議,但并未提出足以反駁的證據,亦未申請重新鑒定。故,一審法院對評估結論予以采信并以此作為認定案件事實及判決的依據,并無不當。另,鑒定費屬于我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應當由保險人承擔的費用,一審判決就該項費用的處理符合上述規(guī)定;上訴人人保滄州分公司以該項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為由主張不予賠償,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人保滄州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曉莉 審判員 李 霞 審判員 付 毅
書記員:李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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