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負責人:李彥君,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文嬌,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滄州市滄縣。被上訴人(原審???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光榮路一城楓景2號樓107門市。法定代表人:李敏,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縣人民法院(2017)冀0927民初8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中我司多承擔的20000元或發(fā)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及鑒定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認定車輛損失過高。一審鑒定報告系滄州中評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作出,其營業(yè)執(zhí)照中營業(yè)范圍為資產(chǎn)評???、項目咨詢服務,我司認為其并不具有對事故車輛進行評估的資質(zhì),且報告中對于車輛的更換部件價格過高、殘值部分過低,故對于其鑒定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我司不予認可。該鑒定報告并不能證實被上訴方的實際損失,我司要求其提供修車費發(fā)票以及修理明細,并對車輛的殘值部分進行競價。二、鑒定報告中已經(jīng)包含修復費用,鑒定過程中已經(jīng)對于保險標的進行拆解,拆解費用屬于重復性收費,不應予以支持。三、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應由實際侵權人承擔,我司不予承擔。張某未出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張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6244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2月11日11時,在南皮縣城惠邦公司路口處,高建廠駕駛冀J×××××、冀T×××××機動車與原告張某駕駛的冀J×××××號機動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經(jīng)南皮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高建廠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張某無責任。原告張某駕駛的冀J×××××號機動車的所有權人為張某本人。高建廠所駕駛JN2105號機動車在被告華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一份,在被告人保財險滄州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險一份,且不計免賠。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13日,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7日。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上述保險期間內(nèi)。本案訴訟期間,一審法院基于原告申請委托滄州中評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對冀J×××××號機動車損失情況進行了司法鑒定。滄州中評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于2017年11月30日出具了“滄中評報字(2017)第3067”號評估報告書。該評估報告書載???的評估結論為:本車車損金額共計54840元。原告為申請上述司法鑒定支付評估費2000元。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另支付施救費2800元、拆解費2800元。原告為證明上述事實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南皮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第201702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冀J×××××機動車交強險保險單;3、冀J×××××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單;4、冀J×××××司機的駕駛證復印件和冀T×××××車行駛證復印件;5、冀J×××××號機動車司機的駕駛證和行駛證復印件;6、“滄中評報字(2017)第3067”號評估報告書;7、評估費票據(jù)、施救費票據(jù)及拆解費票據(jù)。以上證據(jù)經(jīng)雙方當事人質(zhì)證,并有當事人陳述予以佐證,各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對于以上證據(jù)所證明的上述事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一審法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依據(jù)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高建廠駕駛機動車與原告張某駕駛的機動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高建廠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高建廠應依法賠償原告張某因該交通事故所產(chǎn)生的各項損失。鑒于高建廠所駕駛機動車在被告華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在被告人保財險滄州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險,且不計免賠,原告張某請求被告華安財險滄州支公司和被告人保財險滄州支公司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分別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和第三者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其因該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項損失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應予支持。依據(jù)一審法院確認的事實,原告張某因該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財產(chǎn)損失總額為62440元(即:車損54840元+評估費2000元+施救費2800元+拆解費2800元),被告華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應當按照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賠償原告2000元。剩余60440元,未超出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應由被告人保財險滄州支公司負責賠償給原告。被告人保財險滄州支公司辯稱應按照主、掛車投保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及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損失,理據(jù)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0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0440元,均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61.0元,減半收取計680.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負擔。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另查,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表示保留申請重新鑒定和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zhì)詢的權利。其余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予以確認。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jù)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的;(四)經(jīng)過質(zhì)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zhì)證或者補充質(zhì)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南皮縣人民法院委托滄州中評資產(chǎn)評估事故所作出滄中評字(2017)第3067號評估報告對冀J×××××號事故車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經(jīng)過質(zhì)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他情形或鑒定結論存在其它缺陷的事實。故一審法院按照滄州中評資產(chǎn)評估事故所作出的滄中評字(2017)第3067號評估報告認定被上人張某的車輛損失為5484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評估費2000元、拆解費2800元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正式發(fā)票佐證并實際支出,上訴人不予認可,但沒有提交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故上訴人主張不應承擔鑒定費、拆解費,本院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故上訴人主張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應由實際侵權人承擔,上訴人不予承擔,沒有事實、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此頁無正文)
審判長 高 娜
審判員 余志剛
審判員 郭亞寧
書記員:蔡一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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