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
負責人:李彥君,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壽強、李夢夢,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孟村回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玉寬,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6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請求:依法判令上訴人少承擔3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冀J×××××號車輛的保險價值為225000元,該車投保車損險的保險金額為202500元,系不足額投保。根據(jù)保險規(guī)定,上訴人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劉某某答辯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9925元,并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劉某某系冀J×××××號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并投保了保險金額為203500元的車輛損失險和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且投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6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2016年12月22日23時11分許,王耀明駕駛冀J×××××/冀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G2京滬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528KM+800M處時,與李光利駕駛的蘇C×××××/蘇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冀J×××××/冀J×××××號車駕駛員王耀明及副駕駛員張朋受傷、車輛受損、路產(chǎn)受損、貨物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新泰大隊作出的第377803220160026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耀明負全部責任,李光利、張明無責任。因本次事故造成冀J×××××號車損壞,經(jīng)原告申請,我院委托滄州市鑒正價格事務所對該車的車損進行評估,該所出具滄鑒正價字(2017)第024號評估結(jié)論書,認定冀J×××××號車輛損失金額為96690元,原告為此花費公估費4830元,拆解費3000元。因車輛損壞,冀J×××××號車不能自行移動,需搶險施救,原告花費了2800元的施救費。另外,該事故造成路產(chǎn)損壞,經(jīng)齊魯交通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勘查,出具了路產(chǎn)損壞賠償清單,寫明路產(chǎn)損失金額為2605元,原告向管理者賠償了上述路產(chǎn)損失,齊魯交通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為其開具了收款票據(jù)。
原審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予以確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理應在保險合同范圍內(nèi)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損失。雖然被告保險公司對滄州市鑒正價格事務所出具的車輛損失金額不3認可,但經(jīng)法庭釋明后,保險公司在法定期限內(nèi)并未申請鑒定人員出庭,也未提供相反證據(jù)支持其反駁意見,故本院對該公估結(jié)論予以采納。關于公估費4830元,拆解費3000元,屬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且原告已實際支出該兩筆費用,被告理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予以理賠。關于路產(chǎn)損失2605元,原告提交了齊魯交通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出具的路產(chǎn)損壞賠償清單及賠償收據(jù)證實了損失的實際發(fā)生以及原告已實際履行了賠償義務的事實,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施救費2800元,施救費系原告為減少被保險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票據(jù)顯示的施救單位具有施救資質(zhì),施救地點與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具有地域上的關聯(lián)性,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該筆2800元的施救費依法予以采信。
綜上,冀J×××××號車車輛損失96690元、公估費4830元、拆解費3000元、施救費2800元,應由被告在車損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路產(chǎn)損失2605元,應首先由被告在冀J×××××號車投保的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2000元,則剩余605元由被告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付。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付原告劉某某保險理賠款109925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4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負擔。
二審查明:2012年3月6日,被上訴人劉某某以225000元的價格購買了冀J×××××號車,2016年3月該車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202500元。其余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車輛是否為不足額投保,上訴人應否承擔全部責任。不足額投保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本案中,涉案車輛的購買時間為2012年3月,該車輛自購買到2016年3月投保時已經(jīng)使用4年,根據(jù)使用年限折舊后,車輛的實際價值必然要減少,保險價值202500元是經(jīng)過保險公司審核后確定的該車投保時的實際價值。保險合同中載明的225000元是涉案車輛的新車購置價,而非投保時車輛的實際價值為225000元。上訴人主張投保時涉案車輛的實際價值為225000元,繼而主張涉案車輛為不足額投保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淑仙 審判員 張 梅 審判員 陳素培
書記員:張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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