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市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汕頭市紅領(lǐng)巾路55號。主要負責人:蘇大存,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丁首紅,湖北鷹之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圣華,天門市岳口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袁益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縣。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三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人民財保汕頭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2017)鄂9006民初1493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人民財保汕頭公司不承擔誤工費6637.19元;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朱某某定殘之日已年滿60周歲,不應(yīng)計算誤工費;2、依保險合同約定,人民財保汕頭公司不承擔訴訟費。被上訴人朱某某、袁益朋、朱三達未發(fā)表答辯意見。朱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的訴訟請求:判令袁益朋、朱三達、人民財保汕頭公司賠償醫(yī)療費21628.27元、誤工費9202元、護理費5370元、殘疾賠償金25450元、交通費5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法醫(yī)鑒定費1300元、施救費100元、打印復(fù)印費100元,合計65670.27元(實際應(yīng)為66760.27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月29日18時30分許,朱三達駕駛“淮海”牌三輪電動車(后載朱某某及朱達永、朱小永)沿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天門市岳口鎮(zhèn)隨岳高速入口南28m時,撞在袁益朋停駛在西側(cè)道路上的粵D×××××號“納智捷”牌小型轎車尾部,造成兩車受損及朱某某、朱達永、朱小永受傷。朱某某受傷后,即被送至天門市岳口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救治,因傷情較重,隨即轉(zhuǎn)入天門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液氣胸(左),左側(cè)1、2、3、4、7、8肋骨骨折”,遂在該院住院治療22天,共支付檢查、醫(yī)療費21548.45元。此間,袁益朋、朱三達分別向朱某某支付了賠償款14000元和4000元。事故發(fā)生后,天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公交認字[2017]第3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三達、袁益朋應(yīng)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朱某某、朱達永、朱小永無責任。2017年5月16日,朱某某的傷情經(jīng)天門維民司法鑒定所法醫(yī)鑒定為“因交通事故所致胸部損傷鑒定為X(十)級傷殘程度;誤工時間至鑒定日前一日(從受傷之日起計算),護理時間為60日(包括住院天數(shù))”。此后,朱某某因與袁益朋、朱三達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無果,遂訴至法院。朱某某系農(nóng)村居民,定殘之日已年滿60周歲。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規(guī)定:農(nóng)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2725元,農(nóng)村居民在崗職工年工資收入為31462元,居民服務(wù)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為32677元,參照湖北省國家機關(guān)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為每人每天50元。據(jù)此,依照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確定朱某某的殘疾賠償金25450元(12725元/年×20年×10%)、誤工費6637.19元(31462元/年÷365天×77天)、護理費5371.56元(32677元/年÷365天×6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50元/天×22天)。此外,朱某某為治療及鑒定傷情,還分別支付了交通費330元、鑒定費1300元。酌定朱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元。朱某某各項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合計62735.64元。粵D×××××號小型轎車屬袁益朋所有。2016年11月30日,其為該車在人民財保汕頭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約定為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保險期間均自2016年12月13日0時起至2017年12月12日24時止。其中,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為500000元。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袁益朋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朱三達駕駛?cè)嗠妱榆囋谝归g行駛時,未注意安全駕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主觀上均存在過錯,依法均應(yīng)對朱某某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yīng)的民事責任;朱某某雖對事故的成因不存在過錯,但其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顧自身安危,違反三輪電動車載客規(guī)定而乘坐該車,依法應(yīng)對自身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yīng)的民事責任。根據(jù)本案的成因及原因力大小,確定朱某某的損害費用,由其自行承擔10%的民事責任,由袁益朋承擔50%的民事責任,朱三達承擔40%的民事責任。因肇事車輛在人民財保汕頭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朱某某的損害費用應(yīng)由人民財保汕頭公司先在交強險各分項理賠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朱某某與袁益朋、朱三達按依法劃分的民事責任比例予以承擔。因此,朱某某各項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2735.64元,由人民財保汕頭公司先在機動車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40087.19元。余下的損害費用12648.45元,由朱某某承擔10%,即1264.85元;由袁益朋承擔50%,即6324.22元,鑒于其所駕駛的車輛同時在人民財保汕頭公司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其應(yīng)承擔的賠償款由人民財保汕頭公司予以承擔,人民財保汕頭公司共賠償56411.41元。因本案發(fā)生后,人保汕頭分公司未及時予以理賠,袁益朋為救治朱某某所支付的賠償款,視為代人民財保汕頭公司墊付。人民財保汕頭公司應(yīng)向其返還墊付款14000元,并實際向朱某某支付賠償款42411.41元;由朱三達承擔40%,即5059.38元,扣減其先行支付的賠償款4000元后,實際還應(yīng)賠償1059.38元。判決:一、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市分公司賠償朱某某醫(yī)療費等損害費用42411.41元;返還袁益朋墊付款14000元;二、朱三達賠償朱某某醫(yī)療費等損害費用1059.38元;三、駁回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款項,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付清。二審中,各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汕頭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朱某某、袁益朋、朱三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6民初14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一、一審判決對誤工費的認定是否正確;二、一審法院對訴訟費的處理是否適當。針對爭議焦點,評判如下:一、關(guān)于一審判決對誤工費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北景钢?,受害人朱某某系農(nóng)村居民。根據(jù)該規(guī)定,一審判決按當?shù)厣弦荒甓绒r(nóng)村居民的人均收入計算朱某某的誤工費,并無不當。人民財保汕頭公司上訴以朱某某在定殘時已年滿六十周歲,不應(yīng)計算誤工費的理由,因沒有法律依據(jù),依法不能成立。人民財保汕頭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guān)于一審判決確定訴訟費的負擔是否適當?shù)膯栴}。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勝敗率確定。一審法院對訴訟費用的處理并無不當。人民財保汕頭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所述,人民財保汕頭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yīng)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93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市分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程身龍
審判員 蘇 哲
審判員 顏 鵬
書記員:謝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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