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硚口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口中山大道207-213號。
主要負責人:徐毅,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娟、宋韻,
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明杰,
棗陽市琚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偉,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東津新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華敏,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東津新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明杰,
棗陽市琚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襄陽鄂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高新區(qū)深圳工業(yè)園5幢。
法定代表人:李發(fā)忠,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硚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硚口支公司)與被上訴人劉偉、張華敏、唐某某、
襄陽鄂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鄂潤物流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襄陽市襄州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0607民初36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查明:人保財險硚口支公司向一審法院和本院提供2009年版《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的第五條第(七)款第5項為:“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格證書”,并未將“營運貨車”將入該格式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的范圍,亦未向一、二審法院提供是否向投保人鄂潤物流公司履行了對商業(yè)三者險責任免除格式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證據(jù)。
二審另查明,劉偉持湖北省襄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頒發(fā)的機動車B2駕駛證駕駛鄂Fbp392的營運車輛系重型自卸貨車,登記于鄂潤物流公司名下營運,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對該物物流公司進行了普通貨物運輸?shù)葮I(yè)務的行政許可。
一審法院認定其它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針對人保財險硚口支公司的上訴的事實和理由評判如下:
關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責任。本院認為:人保財險硚口支公司向一、二審法院提供的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事項中明指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有效資格證駕駛營運的客車,非指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有效資格證書駕駛營運的貨車,而該保險人承保本案鄂Fbp392肇事車輛為營運貨車,亦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是否向投保人鄂潤物流公司履行了對商業(yè)三者險責任免除格式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證據(jù)。況且劉偉具備駕駛該貨車的準駕資質(zhì)、登記于鄂潤物流公司名下的該物流公司持有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頻發(fā)經(jīng)營普通貨物運輸?shù)葮I(yè)務的營業(yè)執(zhí)照。因此人保財險硚口支公司在本案中請求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免除的上訴事實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傷殘賠償金、誤工標準。本院認為:雖然唐某某的戶籍和居住地為農(nóng)村,但其居住地隨國家城鄉(xiāng)一體化建設的快速發(fā)展已趨于城鎮(zhèn)化,長期持有鄂F××××ד東風”牌中型普通貨車營運道路貨物運輸證、準駕資格證,并結合其在從事駕駛該車輛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致殘的實際情況,應將其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認定為城鎮(zhèn)、交通運輸業(yè),一審法院參照城鎮(zhèn)居民、運輸業(yè)標準計算唐某某的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符合本案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鑒定費。本院認為:唐某某支付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費,屬其為了查明傷殘程度和其它損失所發(fā)生的合理性質(zhì)支出,故一審法院判令人保財險硚口支公司承擔該項費用,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人保財險硚口支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王定強
審判員 杜丹丹
審判員 柴勇
書記員: 范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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