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國際營業(yè)部,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中北路236號。法定代表人:蔣俊坡,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姜保林,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毅,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被告:肖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人,住鄂州市鄂城區(qū)。被告:黃岡福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黃岡市黃州區(qū)路口鎮(zhèn)花園村四組106國道北側。法定代表人:李文杰,經理。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前川街黃陂大道401號。負責人:馮志勇,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均,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國際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國際營業(yè)部)訴被告黃岡福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某物流)、肖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黃陂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黃陂支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國際營業(yè)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保林,被告人民財保黃陂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福某公司、肖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國際營業(yè)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由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6066.5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桂永林為其所有的鄂A×××××號車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108000元)及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5年11月29日0時起至2016年11月28日24時止。2016年3月19日,在滬渝高速公路滬渝向729KM+900M處發(fā)生六起連環(huán)相撞交通事故,其中第三次交通事故造成桂永林所駕鄂A×××××號車受損。湖北省公安廳高速警察總隊二支隊黃石大隊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肖某某駕駛的鄂J×××××(鄂J×××××)承擔第三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桂永林等無責任。后桂永林因車輛損失將原告起訴到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經該院(2017)鄂0106民初5403號判決書判決原告賠償桂永林鄂A×××××號車損45500元,并承擔訴訟費566.50元,合計46066.50元。判決生效后,原告履行了賠償義務,支付了全部賠款。鄂J×××××(鄂J×××××)兩車登記車主為被告黃岡福某物流有限公司,并在被告人民財保黃陂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原告認為,因桂永林在事故中無責,鄂A×××××號車損應由被告肖某某承擔。原告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后有權依法向責任人追償,而作為車主和保險公司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被告福某公司、肖某某未答辯。被告人民財保黃陂支公司辯稱:對原告主張的事實和金額均沒有異議;我方在此次事故中已賠償21萬元;本案的訴訟費依法不應由我公司承擔。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庭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本案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6年3月19日7時許,位于滬渝高速公路渝滬向729KM+900M處發(fā)生一起機動車連環(huán)相撞的交通事故。其中肖某某駕駛的鄂J×××××(鄂J×××××)重型半掛牽引車(11號車)行駛至此處時,撞上前方停于慢速車道與應急車道之間的普魁駕駛的豫P×××××重型倉柵式貨車(9號車)尾部,停于慢速車道內的余小蘭駕駛的鄂J×××××小型轎車(8號車)及方向富駕駛的渝F×××××小型普通客車(7號車),停于快速車道內的桂永林駕駛的鄂A×××××小型轎車(10號車),停于快速車道與慢速車道之間的李新林駕駛鄂B×××××大型普通客車(5號車),并推移8號車撞上9號車,推移7號車撞上林模駕駛的桂K×××××重型半掛牽引車(6號車),推移10號車撞上5號車及中央分隔帶護欄,造成當事人肖某某、余小蘭、方向富及7號車內乘坐人方向會、胡文蘭、5號車乘坐人彭小榮、柯洪華、紀鳳琴、呂振毅受傷,6號車尾部、5號車、7號車、8號車、10號車、11號車、9號車及9號車所載貨物(活牛)受損的第三次交通事故。桂永林因車輛損失將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國際營業(yè)部起訴到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該院作出(2017)鄂0106民初5403號判決書,判決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國際營業(yè)部賠償桂永林各項損失45500元,并承擔訴訟費566.50元,合計46066.50元。判決生效后,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國際營業(yè)部支付了全部賠款。被告肖某某駕駛的鄂J×××××(鄂J×××××)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為被告福某公司,該車實際所有人為陳久安,肖某某為陳久安聘請的司機,該車在人民財保黃陂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掛車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主車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
本院認為: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中,肖某某駕駛的車輛撞上桂永林駕駛的車輛,造成桂永林的車輛受損,該次交通事故經認定,肖某某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應賠償原告方車輛的全部損失。因原告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國際營業(yè)部已依據(jù)保險合同給付理賠款45500元,故原告有權代位行使桂永林對被告福某公司、肖某某的請求賠償權,其主張由被告福某公司、肖某某支付賠償款455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肖某某駕駛的車輛在人民財保黃陂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人民財保黃陂支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其承擔的訴訟費566.50元于法無據(jù),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國際營業(yè)部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國際營業(yè)部支付理賠款45500元。二、駁回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國際營業(yè)部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訴訟費475元,由被告黃岡福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盧麗娟
書記員:曾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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