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住所地:棗陽市襄陽路111號。
主要負責人:楊冰,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英霞,湖北明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耿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棗陽支公司)因與耿道某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3民初33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英霞,被上訴人耿道某到庭接受了詢問。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人保財險棗陽支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3民初3338號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減少賠償保險金8027元。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為74895元,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1.車損鑒定系耿道某單方委托,未通知保險人到場;2.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車輛損失鑒定結論未提供現(xiàn)場勘查、市場詢價等證據(jù),評估結論的真實性無法證實。3.鑒定結論評估價格過高。該車的罐體可以維修,不需要更換,且該評估報告評估的工時過高。
耿道某辯稱,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已定損,亦出具了報告,罐體不能維修,保險公司讓我提起訴訟。
耿道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保險人支付修理費76300元、吊車費5000元、拖車費1800元、價格鑒定評估定損費3700元,合計868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6月9日16時26分,陳國駕駛鄂F×××××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在宜城市小河鎮(zhèn)××組路段倒車時發(fā)生側翻,造成該村級公路受損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宜城市技峰車輛施救有限公司對鄂F×××××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進行施救,耿道某支付施救費6800元。2016年6月21日,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國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16年8月17日,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鄂F×××××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損失進行評估,作出交通事故損失價格鑒定評估報告,認定鄂F×××××號車在價格鑒定評估基準日的修復費用為74895元。評估報告后附價格鑒證師金漢志、章政軍的資格證及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耿道某為此支付評估費3700元。后耿道某向人民財險棗陽支公司進行理賠時,雙方產(chǎn)生糾紛。2016年9月26日,耿道某起訴,要求人民財險棗陽支公司給付保險金78000元。在一審中,人保財險棗陽支公司出具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顯示其認定的定損金額為66868.49元,殘值作價1800元,認可施救費5000元,但該情況確認書未加蓋人民財險棗陽支公司公章,定損人員也未簽字及提供相應鑒定資質,也未有被保險人耿道某的簽字。
2016年6月27日,湖北航天雙龍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證實鄂F×××××號車因事故嚴重受損,罐體前后錐體及腫痛不規(guī)則大面積嚴重凹陷,且罐體內(nèi)部留有大量混凝土(已固化)未清理。經(jīng)其公司質量、技術部門相關人員現(xiàn)場鑒定確認:罐體已無修復價值,建議更換罐體。如車主要求其公司對此罐體強行修復再裝配,可導致攪拌車上裝重心偏移,運轉異常,嚴重縮短減速機使用年限,也影響行車安全。若因此罐體造成相關損失,其公司將不負相關責任,并對此攪拌車上裝不予三包售后服務。
另查明:鄂F×××××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系耿道某所有,陳國為耿道某雇請駕駛員。2016年3月8日,耿道某在人保財險棗陽支公司為該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3月9日0時起至2017年3月8日24時止。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為38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率險。
一審法院認為:耿道某為其所有的車輛在人保財險棗陽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與人保財險棗陽支公司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當投保的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理應在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理賠責任。在審理中,人保財險棗陽支公司雖提交其公司作出的定損報告,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定損人員具有相應的鑒定資格,故對人民財險棗陽支公司損失情況確認書不予認可。耿道某雖舉證證實車輛實際修理及購買配件費用超過評估鑒定所需修復費用,但該鑒定結論系有鑒定資質、資格的鑒定機構及人員作出,真實、客觀的反映了車輛實際所需的修復費用,故對該鑒定結論予以采信,對耿道某車輛的實際損失應以該鑒定確定的數(shù)額為準。綜上所述,耿道某訴請人保財險棗陽支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有理,予以支持。耿道某的訴請經(jīng)核定為:1、施救費用6800元、車輛損失74895元,計81695元;2、評估費3700元。人保財險棗陽支公司作為保險人,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付耿道某第1項損失81695元,第2項評估費系被保險人耿道某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亦應由人保財險棗陽支公司承擔,故對人保財險棗陽支公司關于鑒定費不應由其公司承擔的辯稱不予采信。綜上,人保財險棗陽支公司共應給付耿道某保險金85395元(81695元+3700元)。人保財險棗陽支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積極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因其公司未及時履行該義務,造成此糾紛的產(chǎn)生,故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對耿道某訴請超過審定部分,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給付耿道某保險金85395元;二、駁回耿道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70元,減半收取985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被上訴人沒有提交證據(jù)。本院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本案涉及的車損險保險合同系當事人自愿訂立,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受其約束。本案的爭議焦點鄂F×××××1水泥攪拌車交通事故損失價格鑒定評估報告(鄂循價鑒(棗陽)[2016]第188號)的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認定被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jù)。《湖北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操作規(guī)程》第六十條規(guī)定:車損價格鑒證依據(jù)省物價局頒發(fā)的《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操作規(guī)程》(鄂價辦[2005]207號)(以下簡稱《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關于上訴理由一,《操作規(guī)程》第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授權代理人、保險公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等個人或機構有權委托車損鑒定,且《操作規(guī)程》未對鑒定時另一方當事人在場作出強制性規(guī)定,該項上訴理由不成立。關于上訴理由二,《操作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完成評估鑒定后,鑒定機構向委托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并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定清單、道路交通事故財物損失價格鑒定清單、送達回證存檔,上訴理由中提到的進行現(xiàn)場勘驗、市場詢價等證據(jù)不屬于必須附在鑒定結論中的內(nèi)容。上訴人若質疑鑒定程序,應舉證證明,但上訴人并未提供現(xiàn)場勘驗、價格確定等違反操作規(guī)程的證據(jù)。關于上訴理由三,上訴人認為評估價格過高,主要反映為車輛罐體可以維修不必更換,以及工時費過高,但上訴人未舉證證明,對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人民財險棗陽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73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桂榮 審判員 楊曉波 審判員 陳 博
書記員:鄒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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