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雙灤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雙灤區(qū)雙塔山鎮(zhèn)。負責人:陳瑞軒,職務: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葛榮勇,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漢族,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職員,住承德市。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添鑫,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漢族,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職員,住平泉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海軍,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滿族,司機,河北省承德縣號。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凱,河北匯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志軍,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漢族,承德市雙橋區(qū)號。
人保財險雙灤支公司的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并予以改判。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此次交通事故肇事車輛均為機動車,一審法院依照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事故的法律規(guī)定審理本案錯誤。2、一審法院應追加事故無責車輛參加訴訟,否則屬于加重我公司賠償責任。3、此次事故我公司不是實際致害人,不應代替張志軍支付其雇傭人員張海軍的賠償金,一審法院將張志軍列為第三人錯誤。張海軍辯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針對投保、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沒有異議。上訴人要求無責方承擔責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應予以支持。張志軍支付了張海軍醫(yī)療費,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程序合法。張志軍辯稱,我方答辯意見與張海軍一致。張海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被告人保財險雙灤支公司在保險合同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等各項人身損害賠償費計44290.01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0月27日04時20分許,原告張海軍駕冀H×××××1號冀H×××××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S24高速公路242KM+500M公里處時,因操作不當撞至張云成駕駛吉G×××××2號蒙F×××××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尾部,造成雙方車輛及高速公路不同程度受損,原告張海軍受傷的交通事故。2017年10月27日,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一支隊和林格爾大隊作出第201705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張海軍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zhèn)螽斎毡凰屯土指駹柨h人民醫(yī)院治療,于2017年11月20日出院,住院24天。原告的傷情診斷為:1、頭部外傷;2、下頜部外傷;3、左側(cè)第四肋骨骨折;4、右膝部挫傷。出院醫(yī)囑:門診隨訪。另查明,原告駕駛冀H×××××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在第三人張志軍名下,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雙灤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責任限額50000.00元/座×1座及不計免賠險,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認可其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12610.01元已由第三人張志軍進行支付。被告未為原告支付過相關費用。一審法院認為,此次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原告張海軍負全部責任,原被告及第三人對于事故的責任劃分不持異議,本院予以認定。登記在第三人張志軍名下冀H×××××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及不計免賠險,在保險期間內(nèi),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被告認為原告的損失還應當由無責方張云成所駕駛吉G×××××2號重型平板半掛車在其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nèi)按比例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部分賠償責任被告不應負擔。針對此問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在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本次事故發(fā)生在機動車之間,且原告主張的損失在保險限額以內(nèi),故本院對被告的該抗辯理由不予支持。關于原告各項損失的認定:1、醫(yī)療費,被告主張應剔除醫(yī)保藥物以外的費用,但被告未就此問題進行舉證,本院不予支持。經(jīng)核查,原告共發(fā)生醫(yī)療費12610.01元(該款已由第三人張志軍支付)。2、誤工費,參照《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的規(guī)定,支持原告住院期間誤工24天,出院后休息誤工16天,計40天。誤工費標準參照本省上一年度交通運輸業(yè)年平均工資,按166.00元/天計算,該費用為6640.00元。3、護理費,原告提供侯占義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照片打印件不足以證明侯占義陪護原告的事實,且原告未舉證其出院后仍需護理的事實,故本院支持原告住院期間一人陪護,護理費標準按100.00元/天計算,該費用為2400.0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原告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50.00元/天,50.00元/天×24天,該費用為1200.00元。5、營養(yǎng)費,該費用應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原告未就其確需加強營養(yǎng)進行舉證,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訟請求過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已為原告支付的醫(yī)療費12610.01元可由被告向第三人直接支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雙灤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張海軍各項損失保險金10240.00元(誤工費6640.00元、護理費24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00元之和);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雙灤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第三人張志軍其已為原告張海軍支付的醫(yī)療費保險金12610.01元;三、駁回原告張海軍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0.00元,減半收取計250.0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雙灤支公司負擔。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雙灤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雙灤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海軍、張志軍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803民初3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人保財險雙灤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葛榮勇、王添鑫,被上訴人張海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凱,被上訴人張志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張志軍為登記在其名下冀H×××××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上訴人人保財險雙灤支公司處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及不計免賠險,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的事實清楚,人保財險雙灤支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保險理賠責任。被上訴人張海軍駕冀H×××××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張海軍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因事故車輛在人保財險雙灤支公司處投保了司機座位車上人員責任險,張海軍作為事故車輛駕駛?cè)讼蛉吮X旊U雙灤支公司主張賠償,且主張的數(shù)額并不超過保險限額,一審法院判決由人保財險雙灤支公司承擔全部理賠責任并無不當。張海軍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其中醫(yī)療費由張志軍已經(jīng)支付張海軍。本案所涉保險合同的投保人為張志軍,一審法院關于張志軍已為張海軍支付的醫(yī)療費12610.01元可由人保財險雙灤支公司向張志軍直接支付的判決認定亦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綜上所述,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雙灤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0.0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雙灤支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冉雪芳
審判員 羅樂平
審判員 張喜艷
書記員:郝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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