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區(qū)青年路***號。
負責人:孫傳鯤,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偉,山東眾成清泰(德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吳橋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愛敏,山東正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立英,寧津保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姜伍賓,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景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德州龍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運河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運河辦事處李莊村西。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因與被上訴人盧連華、姜伍賓、德州龍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飛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吳橋縣人民法院(2018)冀0928民初1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在本次交通事故的另案,即劉秀云訴姜伍賓、飛龍公司、人保財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吳橋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928民初116號民事判決后,人保財險不服上訴至本院。本院在審理該案時,龍飛公司提供了姜伍賓的從業(yè)資格證,該證載明姜伍賓的從業(yè)資格證件號為xxxx0,從業(yè)資格類別為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人保財險就該案申請撤回上訴,本院作出(2018)冀09民終5946號民事裁定書,準許人保財險撤回上訴。人保財險在該案中的上訴請求及理由與本案中基本一致。上述事實由姜伍賓的從業(yè)資格證及詢問筆錄為證。
本院另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責任認定及投保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關于上訴人人保財險主張被上訴人姜伍賓沒有從業(yè)資格證的問題,在本院審理的同一次交通事故的另案中,龍飛公司提供了姜伍賓的從業(yè)資格證,可以證實姜伍賓有從業(yè)資格證,人保財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人保財險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冉旭
審判員 胡希榮
審判員 劉曉莉
審判員 陳華
審判員 王濟長
書記員: 葉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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