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某支公司。
代表人王丹,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伏艷,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靳某某。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伍某支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林某某、靳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宜昌市秭歸縣人民法院(2015)鄂秭歸民初字第006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尹為民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唐兆勇、陳繼雄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16時20分,靳某某駕駛鄂E9XXXX號微型普通貨車,從秭歸縣楊林橋鎮(zhèn)趙家山村經楊云公路往秭歸縣茅坪鎮(zhèn)行駛,行至楊云線三渡河村青樹拐(小地名)路段時,因制動失效,車輛撞入林某某的簡易房中,造成林某某受傷、房屋及房內三輪摩托車及其他財產、鄂E9XXXX號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林某某受傷后即被送往秭歸縣楊林橋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救治,開支醫(yī)療費686.44元;當日又被送往秭歸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至8月16日,開支醫(yī)療費15479.82元,專家出診費2000元;同日轉至宜昌市中心人民醫(yī)院住院至9月23日出院,開支醫(yī)療費71250.69元;10月19日再次入住宜昌市中心人民醫(yī)院住院至10月29日出院,開支醫(yī)療費7244.60元;11月12日又在該院住院至11月20日出院,開支醫(yī)療費2050.88元;2015年3月16日至3月18日在該院住院2天,開支醫(yī)療費1206.35元。門診CT費1310元。原告所受傷被診斷為:1、肝破裂,肝實質內血腫;2、肋骨骨折,雙側胸腔積液,創(chuàng)傷性濕肺;3、右側肩胛骨骨折;4、雙側大腿軟組織挫裂傷;5、右側腎上腺血腫;6、右腎挫裂傷。每次出院醫(yī)囑均為:低脂高蛋白飲食。2015年3月23日秭歸縣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林某某所受傷兩處分別評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損失日為210天。秭歸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負責任、靳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為此,林某某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靳某某、人保財險伍某支公司賠付傷后的各項經濟損失212937.93元。
原審法院同時查明:靳某某在人保財險伍某支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購買了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后靳某某已支付林某某18166.26元;林某某的父親林家瑛(生于1935年12月29日)有子女四人。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及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遭受侵害的,權利人有權請求義務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靳某某駕駛鄂E9XXXX號車輛撞入林某某的簡易房中,造成林某某受傷、房屋及房內三輪摩托車及其他財產、鄂E9XXXX號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應承擔賠償責任。因鄂E9XXXX號車輛已在人保財險伍某支公司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合同已發(fā)生法律效力,人保財險伍某支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因靳某某同時投保了上述二種保險,林某某起訴保險公司一并賠償?shù)恼埱蟪闪?,人保財險伍某支公司應按責任比例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關于本案的損失范圍問題。審查林某某主張的醫(yī)療費、鑒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均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沒有無故擴大開支,提供有證據,且對方亦無異議,應予以認定。同時靳某某為林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和專家出診費也應納入本案范圍一并計算。
關于林某某主張的誤工費問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確定,即誤工日為210天。林某某主張按制造業(yè)的標準計算誤工,只向法院提交了村民委員會的證明,沒有提交工商部門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證據,不能證實其從事制造業(yè),其誤工標準只能按農林牧漁業(yè)26209元/年計算。故誤工費認定為15080元。
關于林某某主張的護理費問題。護理費是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林某某主張了住院期間的護理61天應予以支持。對其護理標準,林某某主張其女婿劉磊護理其41天,應按女婿的固定收入計算并無不當,其提交了劉磊單位的證明,可以予以支持,但連續(xù)誤工的,日工資標準應按劉磊月工資總額5400元除以30天計算,林某某的計算有誤應予以更正,其日標準為180元/天,另20天只能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即居民服務業(yè)28729元/年計算,日標準額為78.71元/天。為此,林某某主張的護理費認定為8954元。
關于林某某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問題。因林某某系農村居民,身體有二處受傷均被評定為十級,現(xiàn)尚有父親需要撫養(yǎng),林某某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適用標準和計算標準并無不當,可予以認定,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并入殘疾賠償金中一并賠償,這二項費用共計為27339.75元。
關于林某某主張的交通費和住宿費問題。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證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林某某及其陪護人員多次赴上級醫(yī)院住院治療,其主張的交通費酌情認定1000元。但是林某某主張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問題,既然是林某某的護理人員就應該在醫(yī)院陪護,而不應另宿他處。法律只規(guī)定了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食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本案不屬于該類情況,況且護理人員也支付了護理費。同時,林某某也未提交該費用發(fā)生的證據,故林某某主張的住宿費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林某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營養(yǎng)費問題。林某某因該交通事故內臟多處受傷、骨頭多處骨折,并致二處十級傷殘的客觀事實存在,確實給其心理造成了無形的痛苦,身體上遭受了較大的傷害,結合林某某傷情和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可部分采納,酌情認定3000元。其主張的營養(yǎng)費根據受傷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林某某多次手術治療,傷害較重,合理營養(yǎng)有利于康復,可酌情予以認定2000元。
關于林某某主張的財產損失問題。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同意按人保財險伍某支公司出具的財產損失確認書確認數(shù)額8300元為準,予以認可。
綜上所述,林某某傷后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為171252.53元,其中醫(yī)療費101228.7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50元、誤工費15080元、護理費8954元、殘疾賠償金27339.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1300元、財產損失費8300元。由人保財險伍某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10000元,賠償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55373.75元,賠償財產損失2000元;林某某其余損失為103878.78元,由人保財險伍某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102578.78元,由靳某某予以賠償1300元。靳某某已支付18166.26元,林某某尚應返還16866.26元,從人保財險伍某支公司賠償?shù)目铐椫锌蹨p。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原審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協(xié)議。據此,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林某某傷后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71252.53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某支公司賠償169952.53元,其中賠償林某某153086.27元、支付靳某某墊付款16866.26元,定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付清;由靳某某賠償林某某1300元(已支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64元,由靳某某負擔。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約定按照基本醫(y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yī)療費用,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醫(yī)療支出超出基本醫(yī)療保險范圍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有證據證明被保險人支出的費用超過基本醫(yī)療保險同類醫(yī)療費用標準,要求對超出部分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北景钢斜kU公司主張對林某某超出醫(yī)保用藥標準的部分予以核減,但未舉證證明林某某哪些用藥超出了醫(yī)保標準,及與該部分用藥相對應的在醫(yī)保藥品名錄中療效相類似的藥品,和兩者之間的價格差額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28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某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尹為民 審判員 唐兆勇 審判員 陳繼雄
書記員: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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