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公司
金曉葵(湖北鷹之歌律師事務(wù)所)
丁首紅(湖北鷹之歌律師事務(wù)所)
張本文
黃玉梅(湖北天門中心法律服務(wù)所)
張某某
徐豐華(湖北法鳴律師事務(wù)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門市陸羽大道50號。
代表人田正平,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金曉葵、丁首紅,湖北鷹之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本文
委托代理人黃玉梅,天門市中心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豐華,湖北法鳴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天門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本文、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3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本案中,張某某于2008年11月20日為其所有的摩托車在財保天門支公司辦理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保天門支公司亦為張某某出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單,保險期間自2008年11月20日零時起至2009年11月19日二十四時止。張某某在保險期間內(nèi)駕駛該摩托車將張本文撞傷,財保天門支公司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上訴人財保天門支公司上訴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無事實依據(jù)且程序違法,不能作為劃分責任的依據(jù)。因在事發(fā)之時張某某未取得機動車行駛證,在未確保行車安全的情況下將在路邊同向行走的行人張本文撞傷,同時張本文不存在任何過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并無不當。且在一審庭審時,財保天門支公司及張某某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張某某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也未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二審中財保天門支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來推翻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故財保天門支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財保天門支公司上訴稱,張某某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摩托車,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財保天門支公司只負責墊付搶救費用。通過查明的事實,2008年10月21日天門市公安局蔣場派出所于2008年10月21日就將張某某的辦證材料上交至天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2008年12月8日,張某某即取得了機動車駕駛“D”證。2009年1月20日事發(fā)時張某某應屬于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故財保天門支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綜上,上訴人財保天門支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實體處理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7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本案中,張某某于2008年11月20日為其所有的摩托車在財保天門支公司辦理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保天門支公司亦為張某某出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單,保險期間自2008年11月20日零時起至2009年11月19日二十四時止。張某某在保險期間內(nèi)駕駛該摩托車將張本文撞傷,財保天門支公司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上訴人財保天門支公司上訴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無事實依據(jù)且程序違法,不能作為劃分責任的依據(jù)。因在事發(fā)之時張某某未取得機動車行駛證,在未確保行車安全的情況下將在路邊同向行走的行人張本文撞傷,同時張本文不存在任何過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并無不當。且在一審庭審時,財保天門支公司及張某某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張某某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也未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二審中財保天門支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來推翻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故財保天門支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財保天門支公司上訴稱,張某某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摩托車,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財保天門支公司只負責墊付搶救費用。通過查明的事實,2008年10月21日天門市公安局蔣場派出所于2008年10月21日就將張某某的辦證材料上交至天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2008年12月8日,張某某即取得了機動車駕駛“D”證。2009年1月20日事發(fā)時張某某應屬于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故財保天門支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綜上,上訴人財保天門支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實體處理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7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陳忠軍
審判員:顏鵬
審判員:印坤
書記員:王菲菲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