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建南路82號。負責人:王俊斌,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雅娟,員工。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區(q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閆錦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區(qū)。法定代理人: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區(qū)。以上二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君,山西正麒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閆貴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區(q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秀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區(q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閆五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陽高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海林,張家口市益眾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康海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陽原縣。
人保財險大同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河北省陽原縣人民法院(2016)冀0727民初738號民事判決書中油上訴人多承擔的130788.34元費用;2、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本案一審原告主張上訴人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按照一審法院的觀點,車上人員責任險屬于財產(chǎn)險,賠付應基于保險合同并遵循損失補償原則。因此上訴人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項下賠償一審原告的金額應為一審法院確定的一審原告損失數(shù)額扣除其放棄部分后金額,即684038.86元,再減去交強險部分120000元后,按照責任比例30%計算后的金額169211.66元。但是一審法院只是機械地將懷來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712號生效判決中確定有主責車保險公司賠付一審原告的305000元進行扣除,既未計算責任比例,也未考慮車主賠付的184787.28元,導致上訴人多承擔了賠償金額130788.34元。侯某、閆錦怡答辯稱,一審判決正確,適用法律符合規(guī)定,保險法有明確的規(guī)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閆貴富、曹秀峰答辯稱,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就死者閆利軍未依法得到賠償?shù)牟糠诌M行賠付,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答辯人300000元事實充足,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且上訴人在一審答辯時也認可在答辯人沒有得到賠償?shù)牟糠衷诒kU限額內賠付。閆五花答辯稱,我方服從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判決書中表明了交通事故發(fā)生責任認定第三項車輛投保情況沒有異議,請求駁回對方訴訟請求。侯某、閆錦怡、閆貴富、曹秀峰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方賠償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共計30萬元。2、訴訟、保全費用由被告負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5月17日3時許,李明巖駕駛京A×××××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出事地點,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駛入逆行,撞上相對方向在快車道行駛閆利軍駕駛的晉B×××××/晉B×××××號重型半掛車后,將晉B×××××/晉B×××××號重型半掛車推向公路南側撞上路外停放的冀G×××××/冀G×××××號重型半掛車,冀G×××××/冀G×××××號重型半掛車向后移動,撞上懷來中誠混凝土有限公司門墻,后晉B×××××/晉B×××××號重型半掛車著火,引燃冀G×××××/冀G冀G×××××號重型半掛車,造成三車及懷來中誠混凝土有限公司門墻不同程度受損,閆利軍、李明巖當場死亡,晉B×××××/晉B×××××號重型半掛車閆利國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發(fā)后,懷來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李明巖負事故主要責任,閆利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閆利國、冀G×××××/冀G×××××號重型半掛車、懷來中誠混凝土有限公司無事故責任。本案原告方已經(jīng)在懷來縣人民法院起訴了本次事故的三者方,懷來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冀0730民初712號民事判決,判決事故車輛京A×××××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投保險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方55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方250000元,京A×××××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實際車主劉海明賠償原告方184787.28元。該判決生效后,原告方在懷來縣人民法院申請對劉海明進行執(zhí)行,經(jīng)懷來縣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證實,執(zhí)行過程中,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原告方至今未得到劉海明的賠償。本案被告閆五花為本次事故死者閆利國的妻子。1、死亡賠償金523040元,2、喪葬費26204.5元,3、精神撫慰金20000元,4、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交通費、食宿費827.09元,5、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34833.67元,6、尸檢費1000元。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事故車輛晉B×××××/晉B×××××號重型半掛車在被告大同市分公司投有車上人員不計免賠責任險(司機)30萬元,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有權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向被告申請賠償保險金,被告大同市分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前款?guī)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shù)?,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挥绊懕槐kU人就未取得賠償?shù)牟糠窒虻谌哒埱筚r償?shù)臋嗬?。綜上所述,原告本次事故各損失項目數(shù)額共計705905.26元,由于原告在另案中放棄了本次事故無責車輛的賠償部分,予以扣減3400元,原告在另案中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項目確認數(shù)額為108453.1元,其中未主張的部分26380.57元的70%即18466.4元視為對三者方賠償權利的放棄,予以扣減。另案中,已確定事故三者方及其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共賠償原告方489787.28元,原告獲得其中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支付的賠償金305000元,剩余379038.86元,未獲得實際賠償,原告方主張本案應由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方300000元。法院認為,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屬于財產(chǎn)保險的一種類型,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chǎn)保險的基本原理,是指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保險賠償用以補償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以及時恢復被保險人原有的、正常的生產(chǎn)或生活狀態(tài)。只要被保險人的損失未得到彌補,未放棄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就有權向保險人申請理賠,原告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由被告康海靜、閆五花在其投保的大同市分公司在車上人員險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300000元(不包括精神撫慰金20000元)。被告大同市分公司在實際履行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應由第三者賠償原告方部分)代位行使原告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娣将@得本案車上人員險賠償金后,原告方就未取得賠償?shù)牟糠挚梢韵虻谌哒埱筚r償。本案中,被告康海靜、閆五花不承擔賠償責任。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車上人員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候越、閆錦怡、曹秀峰、閆貴富,共計30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自向原告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原告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1驹憾徠陂g,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根據(jù)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的陳述,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大同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侯某、閆錦怡、閆貴富、曹秀峰、閆五花、康海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陽原縣人民法院(2016)冀0727民初7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人保財險大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雅娟,被上訴人侯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君,被上訴人閆五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海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京A×××××號車在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而晉B×××××號車在人保財險大同公司處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因二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應由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應由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劉海明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仍不足部分,由人保財險大同公司在車上人員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一審法院認定原審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05905.26元,并認為對于原審原告放棄的無責車輛賠償部分及未主張的部分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予扣減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則侯某、閆錦怡、閆貴富、曹秀峰等人的賠償總額為684038.86元。侯某、閆錦怡、閆貴富、曹秀峰就本次交通事故已向京A×××××號車相關賠償義務人主張了損失,經(jīng)河北省懷來縣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712號民事判決予以確認,該民事判決第一項判令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侯某、閆錦怡、閆貴富、曹秀峰55000元,故本案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部分應扣減55000元;該民事判決第三項判令劉海明賠償侯某、閆錦怡、閆貴富、曹秀峰經(jīng)濟損失184787.28元,在本案中不宜重復認定,則人保財險大同公司應賠償侯某、閆錦怡、閆貴富、曹秀峰各項損失共計194251.58元(684038.86元-55000元-250000元-184787.28元)綜上所述,人保財險大同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陽原縣人民法院(2016)冀0727民初738號民事判決;二、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車上人員險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侯某、閆錦怡、閆貴富、曹秀峰,共計194251.5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自向被上訴人侯某、閆錦怡、閆貴富、曹秀峰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上訴人侯某、閆錦怡、閆貴富、曹秀峰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H缥窗幢九袥Q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按原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2916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負擔558元,由候越、閆錦怡、曹秀峰、閆貴富負擔2358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田永禎
審判員 海延林
審判員 王萬軍
書記員: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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