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東風路。
代表人:黃應宗,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棟,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合意,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春娥,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三元,女,1964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根生,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菊花,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國勝,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以上六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國元,住黃石市黃石港區(qū)花湖劉家大灣55-1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國元,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范宇亮,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大冶市金湖辦事處馬叫村馬叫街黃石市。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大冶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合意、劉春娥、劉三元、劉根生、劉菊花、劉國勝、劉國元、范宇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0202民初14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材料進行了閱卷,并調(diào)查和詢問當事人,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交強險的賠付比例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痹摋l款并未規(guī)定在確定交強險責任時應參照損傷參與度,對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的損失,均屬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故財保大冶支公司保險公司其公司在交強險部分只應承擔50%的賠付比例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商業(yè)險的賠付比例問題。雖然范宇亮與財保大冶支公司簽訂商業(yè)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但此保險合同亦約定適用該款的前提為“保險人或保險車輛駕駛人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選擇自行協(xié)商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情況下才適用該約定。而本案中,范宇亮的責任比例系經(jīng)人民法院根據(jù)查明的案件事實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確認,不存在擴大保險公司損失的情況,故不適用該約定。財保大冶支公司提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其公司在商業(yè)險部分只應承擔50%的賠付比例的上訴理由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張巧女的護理時間問題。本案受害人張巧女出生于1939年,事故發(fā)生時年滿77周歲,涉案事故造成其骶骨、左側恥骨體積恥骨聯(lián)合、左側坐骨支骨折,且張巧女發(fā)生事故的時間為2017年3月3日,死亡時間為同年4月25日,原審判決據(jù)此綜合認定張巧女護理時間為51天并無不當。
關于劉合意、劉春娥、劉三元、劉根生、劉菊花、劉國勝、劉國元的損失是否計算錯誤的問題。劉合意、劉春娥、劉三元、劉根生、劉菊花、劉國勝、劉國元的損失為:一、醫(yī)療費:34,747.98元;二、住院期間護理費7,650元;三、住院期間交通費300元;四、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450元;五、喪葬費25,707.50元;六、死亡賠償金146,930元;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八、張巧女的親屬因辦理喪事發(fā)生的交通、誤工等費用5,000元;九、鑒定費2,000元;以上損失合計233,785.48元。故財保大冶支公司提出損失計算錯誤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變更??蹨p由財保大冶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限額內(nèi)賠付110,000元,在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nèi)賠付10,000元,超出部分為113,785.48元。范宇亮、財保大冶支公司承擔34,135.64元(113,785.48×60%×50%)。其中以24,747.98元(34,747.98-10,000)為基數(shù),按10%核減非醫(yī)保用藥2,474.80元,核減鑒定費2,000元后,由財保大冶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合同范圍內(nèi)賠付32,793.20元(109,310.68×60%×50%)。上述數(shù)額綜合,扣減財保大冶支公司已墊付10,000元,財保大冶支公司在本案中的賠付金額為142,793.20元,范宇亮在本案中的賠付金額為1,342.44元??蹨p范宇亮墊付的醫(yī)療費20,040.80元,護理費2700元(150元/天×18天)后,范宇亮墊付費用已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21,398.36元,因范宇亮已替代財保大冶支公司履行了部分賠付義務,為減少當事人訴累及方便當事人結算,可由財保大冶支公司在賠付款中扣除21,398.36元直接支付給范宇亮。故財保大冶支公司應支付劉合意、劉春娥、劉三元、劉根生、劉菊花、劉國勝、劉國元121,394.84元,支付范宇亮21,398.36元。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計算賠償數(shù)額有誤,本院予以變更。財保大冶支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嚴云峰
審判員 曹曉燕
審判員 童威
書記員: 彭嬌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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