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分公司永安營銷服務部,地址:湖北省咸寧市溫泉路43號。
法定代表人:陳大盛,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軍、孫遜,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長義,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分公司永安營銷服務部因與被上訴人胡某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2017)冀0921民初5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事故發(fā)生后,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對事故作出認定,并出具了事故認定書,上訴人對事故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對此沒有提供證據(jù)支持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胡某是事故車輛的所有人,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本案涉及的公估報告書是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zhì)的機構作出,經(jīng)過上訴人申請鑒定人員出庭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該公估報告能夠作為認定被上訴人胡某車損的依據(jù)。上訴人認為評估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過高,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支持自己的主張,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公估費是為查明車輛損失而發(fā)生的必要的費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由上訴人承擔。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分公司永安營銷服務部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264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分公司永安營銷服務部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梅 審判員 冉 旭 審判員 張 珍
書記員:謝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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