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某支公司,住所地:吳某縣桑園鎮(zhèn)黃河路2號。
法定代表人王云瑞,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鵬宇,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夏冬,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吳某縣。。
委托代理人趙彥娥,吳某縣桑園正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吳某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夏冬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吳某縣人民法院(2016)冀0928民初4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人保財險吳某支公司上訴請求:1、事故認定夏冬承擔全部責任,但并未指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哪一條的規(guī)定,因此對事故認定書不認可。2、被上訴人應當提交施救明細和施救單位的施救資質證明。3、車損數額過高。4、公估費屬于間接損失。5、路產損失過高。請求改判我公司多承擔的20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的事故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能夠認定涉案車輛發(fā)生了事故造成了損失。施救單位對涉案車輛進行了施救并出具了稅務發(fā)票,能夠認定施救費的數額。對施救單位是否應提交具有施救資質不是本案需要審查的范圍。關于車輛損失有原審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評估報告予以證實車輛的損失,對該損失應予認定。公估費亦是對車輛進行評估所支出的費用。路產損失亦有票據支持,證實該損失的數額。故對上訴人提出的上述理由均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某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文甲 審判員 劉曉麗 審判員 關志萍
書記員:蘇志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