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營業(yè)場所保定市百花西路105號。
負責人:邢運江,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洋,河北金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某戰(zhàn),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煥秀,河北冀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保定市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高某戰(zhàn)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608民初16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人保財險保定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洋,被上訴人高某戰(zhàn)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煥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被上訴人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上訴人依法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一審法院采納公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數(shù)額是否正確;2、訴訟費應由誰承擔。
關于一審法院采納公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數(shù)額是否正確的問題。其一,一審法院接受被上訴人申請,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委托鑒定,鑒定過程通知雙方參與,鑒定程序合法;其二,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及公估人員均具有資質(zhì),鑒定結(jié)論具有合法性;其三,公估報告與舉證通知書同時送達上訴人,上訴人在舉證期限內(nèi)既未提交相反的證據(jù)予以反駁,又未申請重新鑒定,應視為其對自身權利的放棄;其四,被上訴人未提交事故車輛修理發(fā)票及清單,但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公估報告均證實被上訴人損失的客觀存在,故上訴人不能以被上訴人未提交修理發(fā)票及清單而拒賠。綜上,一審法院采納公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數(shù)額并無不妥。對上訴人關于原審法院認定車損有誤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訴訟費的問題。訴訟費用是訴訟當事人向法院交納為進行訴訟所必需的法定費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案件受理費?!眹鴦赵骸对V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钡诙艞l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币虼?,交納訴訟費用是訴訟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故對于上訴人關于本次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白月
審判員 翟樂光
審判員 王洪月
書記員: 杜少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