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號。
負責人,邢運江,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軍、孫盼盼,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邯鄲市永年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住址邯鄲市永年區(qū),現(xiàn)住永年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住址邯鄲市永年區(qū),現(xiàn)住永年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住址邯鄲市永年區(qū),現(xiàn)住永年區(qū)。
上述二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住址邯鄲市永年區(qū),現(xiàn)住永年區(qū)。
上述四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社友,河北貫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春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清苑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保定市雄威車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區(qū)蓮池南大街1601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李冰,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郝鵬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定州市。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保定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王某、楊某1、楊某2、郝鵬亮、李春紅、保定市雄威車業(yè)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泊頭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1民初3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少承擔15萬元。事實與理由:卸貨后空車返回期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不屬于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理賠范圍,上訴人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二審查明:李春紅與上訴人中國人保保定分公司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二條約定:本保險合同由貨物責任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兩部分組成;第十四條約定:第三者責任險中的保險責任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使用的運輸車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和裝卸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危險貨物期間,因運輸車輛等發(fā)生碰撞、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李春紅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被保險車輛中沒有裝載貨物。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卸貨后空車返回期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屬于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不僅包括貨物責任險,還包括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認為,根據(jù)保險條款第十四條約定,只有被保險車輛運輸和裝卸貨物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的,保險公司才負責賠償;如果在被保險車輛未裝載貨物時發(fā)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的,則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而被上訴人李春紅和被上訴人張某某、王某等四人則認為,根據(jù)保險條款第十四條約定,不論被保險車輛是否裝載貨物,只要被保險車輛在運輸途中或裝卸貨物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的,保險公司都要承擔保險責任。據(jù)此,上訴人中國人保保定分公司與被保險人李春紅等人對上述格式條款存在不同的理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本案中,根據(jù)通常理解,被保險人投保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目的是將在運輸途中造成承運貨物的損失或運輸途中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的損失風險通過投保的方式轉移給保險公司,故按通常理解不論被保險車輛是否裝載貨物,只要被保險車輛在運輸途中或裝卸貨物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的,都屬于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承保范圍。因為運輸過程中均需往返各一次,送貨時去程裝載貨物,返程無貨可運(空車)的可能性很大。相反,取貨時去程一般不裝載貨物(空車),返程裝載貨物。即送貨或取貨過程中會有50%的概率存在返程和去程不裝載貨物(空車)的情形。如果只有裝載貨物時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才承擔保險責任,不裝載貨物時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則會導致被保險人有50%的運輸途中將失去保險責任賠償?shù)臋C會,這會導致被保險人投保的目的落空,必將極大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也會阻礙該項保險業(yè)務的開展;同時,由于本案中對十四條存在有兩種不同的解釋,應當作出不利于中國人保保定分公司一方的解釋。本案中,雖然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李春紅駕駛的被保險車輛未裝貨物,但無論是否裝有貨物均屬于被保險車輛的運輸途中,未裝載貨物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的,仍然屬于保險公司的承保責任范圍,上訴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淑仙 審判員 張 梅 審判員 陳素培
書記員:張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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