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號。
負責人:武運寶,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洋,河北金房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保定市東風出租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西路988號。
負責人:楊東風,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冉瑞豐,河北君律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秀明,男,漢族,1956年3月4日出生,,住保定市(青年路幼兒園北側(cè))。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加兵、李江山,河北佳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杰,男,漢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保定市蓮池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順業(yè),男,漢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保定市競秀區(q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與被上訴人李秀明、保定市東風出租汽車客運有限公司、李杰、王順業(yè)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和保定市東風出租汽車客運有限公司均不服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趙志宏
審判員 于紀芳
審判員 付術(shù)勇
書記員: 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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