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住所地任某市裕華東路路南(安莊村西)。
法定代表人:劉植軒,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軍、李鑫,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黑龍江省蘭西縣人,現住任某市。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任某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44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判由我公司多承擔的30000元或發(fā)回重審;2.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我公司承擔車輛損失的數額,事實不清,依據不足。首先一審法院認定車損數額的鑒定報告鑒定各項損失的費用過高,殘值鑒定過低。其次,根據汽車行業(yè)標準,該車的車輛損失己經超過了實際價值。鑒定費根據合同約定,我公司不應承擔。
王某某辯稱,保險公司要求少賠償我3萬元我不同意,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額賠償我。事故發(fā)生在2015年,到現在2年了。
王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保險賠償金50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蒙E×××××的小型客車車主系原告王某某。2015年10月11日,原告王某某朋友鄭凱代原告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保險限額為4100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合同簽訂后,原告王某某依約向被告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用,保險合同期間為2015年10月12日零時起至2016年10月11日24時止。2016年2月18日22時許,原告王某某駕駛蒙E×××××的小型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106國道任某市鄧河口路口左轉彎過公路時,與由北向南檀立東駕駛的牌照為冀J×××××的小型客車發(fā)生相撞,致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任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王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檀立東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經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報告書:事故車輛蒙E×××××損失金額為205747元,產生公估服務費10287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原告王某某委托鄭凱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yè)險等險別,原、被告之間已形成保險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保險公司主張事故車輛蒙E×××××損失過高,要求重新鑒定,沒有提供證據證實該鑒定程序違法,故該項主張不予支持。被告保險公司應依約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某保險金205747元。案件受理費2270元、鑒定費10287元承擔: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相一致。
本院認為,涉案蒙E×××××號車因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有鑒定評估報告書予以證實,該評估報告系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做出,程序合法,上訴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亦未提交證據對該報告予以反駁,故一審依據該評估報告確認車輛損失并無不當。鑒定費系為了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而產生的費用,應由保險人即上訴人承擔。
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冉 旭 審判員 劉俊蓉 審判員 高寶光
書記員:王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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