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鄉(xiāng)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孝崗鎮(zhèn)公園路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1029862962967L。負責人:譚建勇,該支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立元,江西正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西省余江縣人,退休工人,住江西省余江縣,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老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西省余江縣人,農民,住江西省余江縣,以上兩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寶明,江西道都律師事務所律師。以上兩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建文,江西道都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鄧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西省東鄉(xiāng)縣人,住江西省撫州市,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望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西省東鄉(xiāng)縣人,住江西省撫州市,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鑫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國際物流汽貿城4號樓6號店鋪,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1029MA35KWB62Q。法定代表人:饒貴蓮,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正琴,該公司監(jiān)事。
上訴人人民財產保險東鄉(xiāng)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對上訴人的判決;2、改判減少上訴人的保險理賠額35325.51元。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按照九級傷殘等級判決賠償被上訴人陳某某殘疾賠償金63080.60元,不合理。一審中,陳某某向法庭提交鷹潭鑫明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該鑒定己經確認陳某某“左肩關節(jié)功能喪失52%”。但是,該鑒定機構并沒有提供相對應的左肩關節(jié)功能喪失52%的檢查報告。該鑒定機構是如何確認陳某某“左肩關節(jié)功能喪失52%”不得而知。為此,上訴人己經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依法申請重新鑒定。但是,一審法院當庭以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時存在違法行為,而駁回上訴人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一審法院不準予重新進行鑒定的理由難以成立。首先,陳某某自己在委托鷹潭鑫明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鑒定時,并沒有任何人通知上訴人。在此情況下上訴人如何對鑒定機構的鑒定行為進行監(jiān)督?其次,鑒定機構認定陳某某“左肩關節(jié)功能喪失52%”,應當提供相對應的檢查報告,以明確其鑒定的客觀公正性。但是,一審法院對此根本不予考慮,且理由也不充分。實際上,一審法院應當準許對陳某某的傷殘等級重新進行鑒定。陳某某的傷殘等級按照十級考慮較為合理。一審法院至少多判決賠償陳某某的傷殘賠償金31540.30元。二、一審法院判決賠償被上訴人朱老蓮護理費1845.21元,明顯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合理。事實上,朱老蓮一審的護理費訴訟請求僅為560元。但是,一審法院在判決時卻判決賠償1845.21元的護理費,明顯超出了當事人的訴請范圍,一審法院多判決護理費1285.21元。三、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陳某某的鑒定費1900元及朱老蓮的鑒定費600元,違背當事人的合同意思自治原則,不合理?!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10條第(四)項和《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26條第(七)明確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用。事實上,上訴人在一審中向法庭提交的投保單、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條款、投保人的聲明已經充分證明,投保人在投保時上訴人已經依法盡到法定的責任免除告知義務,同時,該合同并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法院應予采信。上述意見請二審法院全面考慮并采納。被上訴人陳某某、朱老蓮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提出一審法院駁回其重新鑒定申請,按照九級傷殘等級判決賠償答辯人陳某某殘疾賠償金不合理。被答辯人的這一說法沒有法律依據(jù),也違背了案件基本事實。答辯人陳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是在2017年4月30日,2018年8月7日由鷹潭鑫明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鑒定答辯人陳某某構成九級傷殘、后續(xù)醫(yī)療費8000元、營養(yǎng)期105天、護理期105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8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柄椞饿蚊魉痉ㄨb定中心是江西省司法廳批準的司法鑒定機構,被答辯人要求重新鑒定并無任何證據(jù)支持其請求,一審法院駁回其申請并無不當。答辯人朱老蓮因交通事故住院16天,按照江西省護理人員收入標準計算,護理費為1845.21元,一審法院的認定符合事實。答辯人朱老蓮的訴訟請求總金額是12214元,而且提供的賠償清單中列明了護理費為2160元,一審法院的判決沒有超出訴請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4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guī)定,鑒定費是確定答辯人傷殘等級、明確賠付金額所必須支出的費用,應由被答辯人承擔。如果被答辯人和投保人另有約定,鑒定費也應由本案其他被上訴人承擔。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貴院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被上訴人鄧鋒未作答辯。被上訴人吳望榮未作答辯。被上訴人鑫旺物流公司辯稱,我公司買保險的時候,保險公司沒有跟我們說明鑒定費用由我們承擔,應該在保險公司理賠的范圍內,應該是保險公司承擔。陳某某、朱老蓮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鄧鋒、吳望榮賠償原告陳某某醫(yī)療費39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10、營養(yǎng)費2100、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殘疾賠償金63080.6元、護理費141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1900元,各項損失及費用總計101889.6元;2、判令被告鄧鋒、吳望榮賠償原告朱老蓮醫(yī)療費39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營養(yǎng)費320元、后續(xù)治療費8100元、護理費560元、交通費300元,鑒定費600元,各項損失及費用總計12214元;3、判令被告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鑫旺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鄧鋒、吳望榮對二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判令被告人民財產保險東鄉(xiāng)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保險限額內承擔對二原告的前述賠償責任;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4月30日上午10時被告鄧鋒駕駛贛F×××××牽引車從萬年縣往余干縣黃金埠鎮(zhèn)方向行駛,行駛至S207線53KM路段時,占道行駛碰撞到原告陳某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造成原告陳某某、朱老蓮(三輪電動車乘員)受傷的交通事故。余江縣公安局交警支隊作出余公交認字[2017]第19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鄧鋒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負本次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陳某某、朱老蓮均被送往余江縣第二人民醫(yī)院進行搶救。原告陳某某事故當天被轉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184醫(yī)院進行救治,住院31天后,2017年6月3日轉入余江縣第二人民醫(yī)院繼續(xù)治療住院26天后出院。共花費醫(yī)療費55156.46元(其中184醫(yī)院49845.32元,1386.70元;余江二醫(yī)院3530.44元,門診394元;49845.32元的一筆沒有提交發(fā)票)。2017年8月7日,經鷹潭鑫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陳某某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術后內固定物取出的后續(xù)醫(yī)療費用為8000元,營養(yǎng)期為105天,護理期為105天。原告朱老蓮在余江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搶救后于當天轉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184醫(yī)院進行治療,住院16天后出院共花費醫(yī)療費15449.15元(其中184醫(yī)院13433.84元,門診1621.31元;余江二醫(yī)院門診394元)。2017年8月7日,經鷹潭鑫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朱老蓮前額部條狀瘢痕后期整復費用為8100元。贛F×××××牽引車實際車主系被告吳望榮,鄧鋒系貨運司機。該車登記車主為被告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鑫旺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人民財產保險東鄉(xiāng)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100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包括不計免賠)。被告吳望榮對原告全部醫(yī)療費已支付。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陳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確定為87664.18元,具體如下:1、醫(yī)藥費0元(被告吳望榮可另行與保險公司理賠);2、護理費6573.58元(按護理人員標準計算,江西省2016年度衛(wèi)生和社會工作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42094元/年÷365天×57天);3、營養(yǎng)費按20元/天×105天=2100元符合實際情況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補助費57天×30元/天﹦1710元;5、傷殘賠償金63080.6元(江西省2016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元/年×11年×20%);6、精神撫慰金按4000元予以支持;7、鑒定費1900元;8、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予以支持;9、交通費300元(原告未提供票據(jù)酌情認定300元)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朱老蓮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確定為3445.21元,具體如下:1、醫(yī)藥費0元(被告吳望榮可另行與保險公司理賠);2、護理費1845.21元(按護理人員標準計算,江西省2016年度衛(wèi)生和社會工作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42094元/年÷365天×16天);3、營養(yǎng)費按20元/天×16天=320元符合實際情況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補助費16天×30元/天﹦480元;5、鑒定費600元;6、交通費200元(原告未提供票據(jù)酌情認定200元)予以支持。從實際情況考慮原告朱老蓮的后續(xù)治療費宜在實際發(fā)生后憑醫(yī)院發(fā)票另行主張,本案中不予以處理。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本起交通事故中鄧鋒在駕駛車輛時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造成原告受傷構成侵權行為,該侵權行為與原告的受傷經濟損失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程度為100%。由于鄧鋒駕駛的FB0968牽引車在事故發(fā)生前向被告人民財產保險東鄉(xiāng)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故被告人民財產保險東鄉(xiāng)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對原告陳某某、朱老蓮的受傷損失進行賠償(方式為支付賠償保險金)。賠償原告陳某某的數(shù)額為75854.18元(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中、交通費中的不超過110000元部分),即被告人民財產保險東鄉(xiāng)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向原告陳某某支付賠償保險金75854.18元;賠償原告朱老蓮的數(shù)額為2645.21元(護理費、鑒定費中、交通費中的不超過110000元部分),即被告人民財產保險東鄉(xiāng)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向原告朱老蓮支付賠償保險金2645.21元。由于鄧鋒駕駛的FB0968牽引車在事故發(fā)生前向被告人民財產保險東鄉(xiāng)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100萬元限額第三者責任保險(包括不計免賠),故被告人民財產保險東鄉(xiāng)公司應在100萬元限額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內對原告陳某某、朱老蓮的受傷損失進行賠償,方式為支付賠償保險金,賠償原告陳某某的數(shù)額為11810元(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原告陳老蓮的數(shù)額為800元(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被告吳望榮已支付醫(yī)藥費,在保險賠償金外不再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鑫旺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權行為,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鄉(xiāng)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向原告陳某某支付賠償保險金75854.18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鄉(xiāng)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向原告朱老蓮支付賠償保險金2645.21元;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鄉(xiāng)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內向原告陳某某支付賠償保險金11810元;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鄉(xiāng)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內向原告朱老蓮支付賠償保險金800元;五、駁回原告陳某某、朱老蓮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82.07元,由被告鄧鋒、吳望榮負擔2077元,由原告陳某某、朱老蓮負擔505.07元。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鄉(xiāng)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產保險東鄉(xiāng)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某某、朱老蓮、鄧鋒、吳望榮、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鑫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旺物流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余江縣人民法院(2017)贛0622民初9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被上訴人鄧峰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被上訴人陳某某、朱老蓮不負本次事故責任。肇事車輛在人民財產保險東鄉(xiāng)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責任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上訴人人民財產保險東鄉(xiāng)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一、關于一審法院采信傷殘鑒定意見是否正確的問題。首先,被上訴人陳某某單方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并不必然導致鑒定意見不予采信;第二、上訴人認為鑒定機構認定陳某某“左肩關節(jié)功能喪失52%”沒有提供相應的檢查報告,對此,二審期間被上訴人陳某某提交了一份鑒定機構司法鑒定補充說明,說明了陳某某“左肩關節(jié)功能喪失52%”的認定依據(jù)及檢查過程;第三、上訴人沒有足以反駁該鑒定意見的證據(jù)或理由;故一審法院采信該司法鑒定意見并無不當。二、關于一審法院是否超訴請判決朱老蓮護理費的問題。朱老蓮在訴狀中載明的護理費是560元,在賠償清單中列明的護理費為2160元,雖然朱老蓮的護理費的訴請數(shù)額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但一審法院確定的朱老蓮護理費數(shù)額為1845.21元,沒有超出2160元,亦沒有超過當事人總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定朱老蓮護理費數(shù)額為1845.21元并無明顯不當,本院予以確認。三、關于陳某某及朱老蓮鑒定費用的負擔問題。本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10條第(四)項約定: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26條第(七)明確規(guī)定:律師費、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上述免責條款,保險人人民財產保險東鄉(xiāng)公司向投保人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鑫旺物流有限公司就該免責條款均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和提示義務。陳某某及朱老蓮鑒定費用共計2500元應由侵權人承擔,直接侵權人鄧峰系司機,該責任由實際車主吳望榮及登記車主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鑫旺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負擔。綜上所述,上訴人人民財產保險東鄉(xiāng)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部分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江西省余江縣人民法院(2017)贛0622民初925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二、撤銷江西省余江縣人民法院(2017)贛0622民初92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三、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鄉(xiāng)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陳某某73954.18元;四、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鄉(xiāng)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朱老蓮2045.21元;五、被上訴人吳望榮、被上訴人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鑫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被上訴人陳某某、被上訴人朱老蓮支付鑒定費用2500元;六、駁回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鄉(xiāng)支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685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鄉(xiāng)支公司負擔637元,被上訴人吳望榮、被上訴人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鑫旺物流有限公司負擔48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華秀
審判員 李勝旺
審判員 張志明
書記員: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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