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負責人:毛寄文,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嘉俊,上海格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瑋桐,上海格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的承畔⒓夹g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佳彬。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與被告上海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訴。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葛秀寶
書記員: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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