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qū)黃河路11號豫糧大廈15、16層及東配樓1層。
主要負責人:張國勇,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軍君,河南杰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振,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定州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定州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定州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焦力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滿城縣,現(xiàn)住保定市蓮池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炳哲,保定市蓮池區(qū)永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鄭州鑫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qū)中州大道與三全路交叉口一米陽光15層1558室。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鄭州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某某、王苗、王希、焦力茂、鄭州鑫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鑫源汽運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2民初44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jù)。本院所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無異。
本院認為,《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本案中,就免除己方保險責任的條款,上訴人人壽財險鄭州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或明確說明義務,其以免責條款作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況且,從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隊出具的定公交認字(2017)第0461號事故認定書中關于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來看,焦力茂存在多種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不能確定肇事車輛的改裝行為在投保之前還是投保之后,也不能確定肇事車輛的改裝行為才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上訴人以《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相關規(guī)定作為免責事由于法不應得到支持。關于訴訟費的負擔問題,《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據(jù)此,一審法院關于訴訟費的判決于法有據(jù)。綜上所述,人壽財險鄭州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常金星
審判員 付術勇
審判員 張力
書記員: 劉金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