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廣陽道162號際華大廈14層。主要負責人:胡慶偉,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滕會領,男,員工。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大城縣。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洪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大城縣。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寬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大城縣。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澤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大城縣。法定代理人:顏某(王澤文之母),住河北省大城縣。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澤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大城縣。法定代理人:顏某(王澤嫻之母),住河北省大城縣。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澤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大城縣。法定代理人:顏某(王澤貞之母),住河北省大城縣。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一正,河北恩為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劉紅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大城縣。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顏某、王洪印、朱寬榮、王澤文、王澤嫻、王澤貞,原審被告劉紅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縣人民法院(2017)冀1025民初10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開庭審理時,證據(jù)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zhì)證,且不能剝奪到庭當事人的辯論權利。原審庭審中,因一方當事人未到庭而不再組織舉證質(zhì)證與辯論的做法,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根據(jù)原審判決“本院認為”部分確定的顏某等人的損失有醫(yī)療費1965.47元、喪葬費26204.5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3161元和車輛損失500元,共計91830.97元。原審判決賠償顏某等人120500元,超出認定的損失總額91830.97元。另外,車輛損失在沒有相關正式票據(jù)支持的情況下,不能酌情認定。綜上,原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且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大城縣人民法院(2017)冀1025民初1075號民事判決;二、發(fā)回河北省大城縣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劉炳輝
審判員 張海霞
審判員 王建軍
書記員:楊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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