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江東區(qū)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qū)銀晨商務中心2幢6號(8-7)。負責人:錢新偉,系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向詩標,湖北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巴東縣人,恩施市實驗小學教師,住恩施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斌,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肖紅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建始縣人,農民,戶籍地:建始縣,現(xiàn)住恩施市,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江東區(qū)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肖紅敏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53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5389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江東區(qū)支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319元予以退回。
書記員(兼) 彭小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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