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qū)分公司錫林郭勒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錫林浩特市希辦白音街濱河小區(qū)寫字樓,組織機構代碼:072562053。
負責人繆曉紅,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錦峰、王佳斌,河北正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干部,現(xiàn)住沽源縣。
原審被告董志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內蒙古自治區(qū)。
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張家口市高新區(qū)市府西大街3號財富中心大廈,組織機構代碼700811744。
法定代表人杜然,系公司經理。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qū)分公司錫林郭勒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錫林郭勒公司)與被上訴人季某某,原審被告董志剛、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張家口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沽源縣人民法院(2015)沽民初字第6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蒙H×××××號起亞轎車在人壽財險錫林郭勒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人壽財險錫林郭勒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對季某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上訴人季某某在原審庭審中提交了被撫養(yǎng)人的戶口頁、無固定收入的證明及因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而實際減少的收入的證明且上訴人對于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沒有異議。原審法院的裁判結果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上訴人季某某在庭審中提出的主張,因其未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0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qū)分公司錫林郭勒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敬民 審 判 員 馬瑞云 代理審判員 雷 鵬
書記員: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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