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古城路91號。法定代表人:張耿,銀行行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鐘璇、羅浩,湖北瀚海潮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杜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漢市漢陽區(qū),被告:談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漢市漢陽區(qū),被告:杜敏,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區(qū),
原告中信銀行鄂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償還貸款本金3,500,000.00元,利息22,982.30元,罰息27,787.40元,總計3,550,769.70元(暫計算至2017年8月1日,后續(xù)利息以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從2017年8月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qū)崿F(xiàn)債權發(fā)生的費用71,015.00元;3、判令原告對被告抵押的財產(chǎn)在抵押擔保的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4、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理由:2016年6月24日,原告與被告杜某、談某某簽訂811152029425號《中信銀行個人經(jīng)營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3,500,000.00元貸款用于流動資金周轉(zhuǎn);貸款期限12個月(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貸款利率為6.09%;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日為每月21日。同日,被告杜敏與原告簽訂811152029425號《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被告杜敏在3,500,000.00元的額度內(nèi)為被告杜某、談某某對原告的借款承擔最高額保證責任,被告杜敏的配偶楊華停對本保證合同予以確認。同日,被告杜某、談某某,杜敏及其配偶楊華停與原告簽訂811152029425號《抵押合同》,以自有財產(chǎn)為上述合同享有的3,500,000.00元債權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2016年6月30日,原告依約向被告談某某發(fā)放貸款3,500,000.00元,但被告杜某、談某某自2017年6月起未依約償還貸款本息。被告杜某、談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清償涉案貸款合同項下的本金、利息、罰息等。被告杜敏應對以上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原告與被告杜某、談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約履行了應盡責任,而被告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致使原告所享有的債權未能充分實現(xiàn),故訴至法院。被告杜某、談某某、杜敏未到庭參加訴訟,在答辯期內(nèi)亦未提交答辯意見及證據(jù)。原告中信銀行為支持其訴訟主張?zhí)峤灰韵伦C據(jù):證據(jù)一,原告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擬證明原告公司信息。證據(jù)二,被告身份資料。擬證明被告身份信息。證據(jù)三,《中信銀行個人綜合授信合同》、《中信銀行個人經(jīng)營借款合同》。擬證明:原告與被告杜某、談某某形成貸款合同關系,貸款金額3,500,000.00元,貸款期限為12個月(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證據(jù)四,《最高額保證保合同》。擬證明被告杜敏在3,500,000.00元額度內(nèi)為被告杜某、談某某對原告的借款承擔最高額保證責任。證據(jù)五,《抵押合同》、他項權證四份。擬證明被告杜某、談某某以其名下六處房產(chǎn)作抵押;被告杜敏以其名下一處房產(chǎn)作抵押,配偶簽字確認;以上抵押財產(chǎn)均已辦理抵押登記。證據(jù)六,《個人借款憑證(借據(jù))》。擬證明原告已按合同約定發(fā)放貸款3,500,000.00元。證據(jù)七,還款計劃查詢單。擬證明:被告杜某、談某某自2017年6月起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截止至2017年8月1日,需償還的借款本息共計3,550,769.70元。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對原告的證據(jù)審核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一至七均真實、客觀、合法,七組證據(jù)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能證實被告杜某、談某某向原告借款3,500,000.00元的客觀事實,被告杜敏就涉案借款向原告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以及各被告以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chǎn)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的客觀事實。依據(jù)以上有效證據(jù),結(jié)合庭審情況,認定以下案件事實:2016年6月24日,原告與被告杜某、談某某簽訂《中信銀行個人經(jīng)營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杜某、談某某提供3,500,000.00元貸款用于流動資金周轉(zhuǎn);貸款期限12個月(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貸款利率為6.09%;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日為每月21日。同日,被告杜敏與原告簽訂811152029425號《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被告杜敏在債權本金3,500,000.00元和相應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xiàn)債權、擔保權利等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的額度內(nèi)為被告杜某、談某某對案涉借款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被告杜敏的配偶楊華停對本保證合同簽字確認。同日,被告杜某、談某某,杜敏及其配偶楊華停與原告簽訂811152029425號《抵押合同》,約定登記在被告杜某、談某某名下位于濱湖南路洋瀾國際康城36號樓西單元11、12層東戶(產(chǎn)權證號:0800065、0803821)、位于濱湖南路北側(cè)洋瀾國際康城36號樓30號儲藏室(產(chǎn)權證號:100803398、100803399)、位于鄂州市××路國貿(mào)天驕1單元15層3號(1503)、7號(1507)(產(chǎn)權證號:110807356、110807357、110805071、110805072)、位于鄂州市××路國貿(mào)天驕2單元1××7號的房產(chǎn)(產(chǎn)權證號:110807354、1108073**)、位于明塘路鑫福家園小區(qū)一層26號門面(產(chǎn)權證號:090819960、090819961),登記在被告杜敏名下位于文星××××號鄂豐綜合樓B棟四單元二層北戶(產(chǎn)權證號:11××74)房產(chǎn)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在房產(chǎn)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2016年6月30日,原告依約向被告談某某發(fā)放貸款3,500,000.00元,被告杜某、談某某借款后自2017年6月起未依約償還貸款本息,截至2017年8月1日止,下欠利息22,982.30元,罰息27,787.40元,本息合計3,550,769.70元。因被告未依約還款引起糾紛。
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支行(以下簡稱中信銀行鄂州支行)訴被告杜某、談某某、杜敏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信銀行鄂州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鐘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杜某、談某某、杜敏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中信銀行鄂州支行與被告杜某、談某某簽訂的《中信銀行個人經(jīng)營借款合同》,原告與被告杜某、談某某、杜敏及其配偶楊華停簽訂的《抵押合同》,以及原告與被告杜某、談某某及杜敏就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房產(chǎn),在鄂州市房產(chǎn)局辦理抵押登記的行為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抵押權依法設立,各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向被告杜某、談某某發(fā)放貸款的義務,被告杜某、談某某未按期還款構成違約,被告杜敏亦未依約履行保證還款義務,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下欠的借款本金并按約定計收利息、罰息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原告中信銀行鄂州支行依法對各被告提供的抵押登記財產(chǎn)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所發(fā)生的律師費、差旅費等費用71,015.00元,因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實,不予支持。被告杜某、談某某、杜敏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杜某、談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信銀行鄂州支行借款本金350,000.00元、利息22,982.30元,罰息27,787.40元,本息合計3,550,769.70元(其中利息、罰息暫計算至2017年8月1日,后期利息、罰息按借款合同約定利率繼續(xù)計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被告杜敏對被告杜某、談某某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原告中信銀行鄂州支行對抵押合同項下抵押財產(chǎn)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在被告杜某、談某某不能清償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確認的債務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三、駁回原告中信銀行鄂州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35,774.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00元,合計40,774.00元,由原告負擔701.00元,由被告杜某、談某某、杜敏共同負擔40,073.00元(該費用原告已預交,待本判決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給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 李 婷
審判員?。汉×?br/>審判員 :周小娟
書記員::林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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