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
張美玲(河北和澤律師事務所)
楊新廣(河北和澤律師事務所)
徐某某
周某某
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住所地石某某市橋西區(qū)自強路10號。
代表人奚國光,該分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張美玲、楊新廣,河北和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某。
被告周某某。
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以下簡稱中信銀行石某某分行)與被告徐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起訴,同日本院決定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中信銀行石某某分行委托代理人張美玲到庭參加了訴訟。
被告徐某某、周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信銀行石某某分行請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金69812.64元及利息、罰息(截至2016年6月15日利息7914.54元、罰息8549.82元,之后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至二被告付清之日止);2、原告有權就被告徐某某名下車牌號為冀A×××××的長城牌哈弗H6型汽車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3、律師費3000元由二被告承擔;4、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共同負擔。
被告徐某某、周某某未到庭,未答辯。
案件事實
2013年11月26日,原告與被告徐某某簽訂《個人汽車消費借款及抵押合同》,約定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92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8日,年利率9.98%,被告徐某某以其購買的車牌號為冀A×××××的長城牌哈弗H6型汽車一輛提供抵押;被告徐某某連續(xù)3個月或累計6個月逾期或未按約定的金額歸還借款本息時,原告有權宣布本合同項下已發(fā)放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徐某某立即償還全部到期借款本息,并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以清償全部借款本息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2013年11月29日,雙方對被告徐某某名下車牌號為冀A×××××的長城牌哈弗H6型汽車進行了抵押登記,同日,原告依約放款。
被告徐某某還款至2015年8月15日,之后未還款。
截至2016年6月15日,被告徐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9812.64元,利息7914.54元、罰息8549.82元。
被告徐某某、周某某為夫妻關系。
2015年12月30日,原告與河北和澤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服務合同》,約定將本案在內的13案交由該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本案代理費為3000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陳述及提交的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及抵押合同、借款借據(jù)、機動車登記證書、欠款明細表、法律服務合同、律師費發(fā)票及二被告結婚證復印件所證實,足以認定。
處理理由及結果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徐某某所簽《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及抵押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雙方應按約履行義務。
原告依約向被告徐某某發(fā)放貸款后,被告徐某某應依約償還原告借款。
因被告徐某某違約,致使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全部剩余借款本息,并對抵押車輛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應予支持。
被告徐某某與被告周某某系夫妻關系,該筆債務發(fā)生于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原告主張被告周某某對被告徐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雙方在合同中關于律師費由誰負擔并未作出明確約定,故對原告請求支付律師費,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九十三條第二款 ?、第九十七條 ?、第九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借款本金69812.64元及利息、罰息(截至2016年6月15日利息7914.54元、罰息8549.82元,之后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至二被告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徐某某、周某某不履行前款判決義務,原告有權就被告徐某某名下車牌號為冀A×××××的長城牌哈弗H6型汽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車輛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三、駁回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徐某某、周某某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31元,保全費953元,合計3084元,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負擔75元,被告徐某某負擔300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徐某某所簽《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及抵押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雙方應按約履行義務。
原告依約向被告徐某某發(fā)放貸款后,被告徐某某應依約償還原告借款。
因被告徐某某違約,致使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全部剩余借款本息,并對抵押車輛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應予支持。
被告徐某某與被告周某某系夫妻關系,該筆債務發(fā)生于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原告主張被告周某某對被告徐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雙方在合同中關于律師費由誰負擔并未作出明確約定,故對原告請求支付律師費,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九十三條第二款 ?、第九十七條 ?、第九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借款本金69812.64元及利息、罰息(截至2016年6月15日利息7914.54元、罰息8549.82元,之后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至二被告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徐某某、周某某不履行前款判決義務,原告有權就被告徐某某名下車牌號為冀A×××××的長城牌哈弗H6型汽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車輛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三、駁回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徐某某、周某某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31元,保全費953元,合計3084元,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負擔75元,被告徐某某負擔3009元。
審判長:趙芳
審判員:范春鳴
審判員:徐艾芹
書記員:徐軍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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