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
梁曉露(湖北民本律師事務所)
劉莎(湖北民本律師事務所)
周某某
劉某某
武漢龍?zhí)┲脴I(yè)有限公司
王治華
該公司辦公室主任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住所地武漢市漢口建設大道747號。
負責人徐學敏,行長。
委托代理人梁曉露、劉莎,湖北民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周某某。
被告劉某某。
被告武漢龍?zhí)┲脴I(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盤龍城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楚天大道特6號。
法定代表人許春建,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治華、該公司辦公室主任。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以下簡稱中信銀行武漢分行)與被告周某某、劉某某、武漢龍?zhí)┲脴I(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zhí)┕荆┙鹑诮杩詈贤m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梁曉露、劉莎、被告龍?zhí)┕镜奈写砣送踔稳A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某、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與被告周某某、龍?zhí)┕竞炗喌摹秱€人購房借款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依約發(fā)放貸款后,被告周某某未依約全面履行還款義務,屬違約行為,故對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要求被告周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罰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某與周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該債務為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形成的共同債務,故對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要求被告劉某某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某、劉某某以其共有的房屋為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因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享有以該抵押房屋實現(xiàn)抵押權(quán)所得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quán),故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主張對被告周某某、劉某某提供抵押的房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的訴訟請求,因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龍?zhí)┕咀鳛楸WC人向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提供的是對抵押房屋辦理《房屋他項權(quán)證》及其他有關(guān)資料交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持有之前,對被告周某某所有應付的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自愿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 ?項下的針對被告周某某的所有抗辯及根據(jù)該條所可能獲得的全部權(quán)利,涉案房屋至今未辦理《房屋他項權(quán)證》,故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要求被告龍?zhí)┕緦Ρ景附杩畛袚B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龍?zhí)┕境袚WC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周某某、劉某某追償。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要求三被告承擔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而發(fā)生的律師費用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某、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訴訟權(quán)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八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劉某某共同償還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借款本金200977.83元;
二、被告周某某、劉某某共同支付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利息7325.44元及罰息1160.16元,共計8485.60元(截止2014年9月1日,此后的利息、罰息以實際欠款數(shù)額為依據(jù),按合同約定計算至被告周某某、劉某某償清借款時止);
三、被告周某某、劉某某支付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律師費損失6284元;
四、若被告周某某、劉某某未履行上述判決第一、二、三項確定的還款義務,則對被告周某某、劉某某所有的位于武漢市黃陂區(qū)盤龍城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葉店村龍城·天居園214棟1單元4層402室予以拍賣或變賣,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對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
五、被告武漢龍?zhí)┲脴I(yè)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第一、二、三項確定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武漢龍?zhí)┲脴I(yè)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周某某、劉某某追償。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負有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4442元,其他費用60元,共計4502元,由三被告共同負擔(此款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已預付本院,由三被告隨上述判決款項一并支付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與被告周某某、龍?zhí)┕竞炗喌摹秱€人購房借款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依約發(fā)放貸款后,被告周某某未依約全面履行還款義務,屬違約行為,故對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要求被告周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罰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某與周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該債務為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形成的共同債務,故對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要求被告劉某某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某、劉某某以其共有的房屋為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因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享有以該抵押房屋實現(xiàn)抵押權(quán)所得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quán),故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主張對被告周某某、劉某某提供抵押的房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的訴訟請求,因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龍?zhí)┕咀鳛楸WC人向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提供的是對抵押房屋辦理《房屋他項權(quán)證》及其他有關(guān)資料交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持有之前,對被告周某某所有應付的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自愿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 ?項下的針對被告周某某的所有抗辯及根據(jù)該條所可能獲得的全部權(quán)利,涉案房屋至今未辦理《房屋他項權(quán)證》,故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要求被告龍?zhí)┕緦Ρ景附杩畛袚B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龍?zhí)┕境袚WC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周某某、劉某某追償。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要求三被告承擔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而發(fā)生的律師費用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某、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訴訟權(quán)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八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劉某某共同償還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借款本金200977.83元;
二、被告周某某、劉某某共同支付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利息7325.44元及罰息1160.16元,共計8485.60元(截止2014年9月1日,此后的利息、罰息以實際欠款數(shù)額為依據(jù),按合同約定計算至被告周某某、劉某某償清借款時止);
三、被告周某某、劉某某支付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律師費損失6284元;
四、若被告周某某、劉某某未履行上述判決第一、二、三項確定的還款義務,則對被告周某某、劉某某所有的位于武漢市黃陂區(qū)盤龍城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葉店村龍城·天居園214棟1單元4層402室予以拍賣或變賣,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對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
五、被告武漢龍?zhí)┲脴I(yè)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第一、二、三項確定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武漢龍?zhí)┲脴I(yè)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周某某、劉某某追償。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負有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4442元,其他費用60元,共計4502元,由三被告共同負擔(此款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已預付本院,由三被告隨上述判決款項一并支付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
審判長:魏永香
審判員:方毅
審判員:祝新發(fā)
書記員:鄭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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