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東方疏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負責人:周顯田,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施揚,上海市恒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歸逸揚,上海市恒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佳荷不銹鋼櫥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原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東方疏浚工程分公司與被告上海佳荷不銹鋼櫥柜有限公司、楊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東方疏浚工程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東方疏浚工程分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1,775元,減半收取計887.50元,由原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東方疏浚工程分公司負擔。
審判員:張月蘭
書記員:何紹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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