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登堂、肖榮華,湖北香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
原告嚴某與被告龔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嚴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肖榮華和被告龔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嚴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給付違約金10000元;3.判令被告給付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還清之日止的約定滯納金;4.判令被告給付律師代理費6000元;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被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做生意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對還款期限、違約金、滯納金和實現(xiàn)債權(quán)產(chǎn)生的費用作了約定。此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無果,故訴至法院。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6月19日,被告龔某某因資金周轉(zhuǎn)向原告嚴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內(nèi)容為“借條茲有龔某某(身份證)于2017年6月19日向嚴某借款人民幣50000元(大寫伍萬元整),借款用于臨時周轉(zhuǎn),借款期限10天,此借款于2017年6月28日還款50000元結(jié)清借款,如未按時還款,借款人自愿支付借款本金的20%作為違約金給出借人,若逾期超過一天,則按照借款本金的8‰/天計算滯納金。如借款人未按時還本付息引起訴訟的,由咸安區(qū)人民法院管轄,債權(quán)人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而產(chǎn)生的費用(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由借款人承擔。借款人:龔某某2017年6月19日”。原告嚴某通過手機銀行將50000元借款轉(zhuǎn)賬給被告龔某某后,被告龔某某出具了收條。借款到期后,原告嚴某多次催討無果,故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被告龔某某向原告嚴某借貸50000元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但對于原告嚴某請求的違約金、滯納金和其他費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guī)定,原告嚴某訴求的違約金10000元、滯納金以及律師代理費6000元的總和顯然超過了年利率24%,故本院對該部分的訴求以年利率24%計算。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龔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嚴某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29日起計算至還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顓R戶名: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交通銀行咸寧分行;賬號:xxxx851;匯款用途:×××的標的款。
案件受理費1450元,減半收取計725元,由原告嚴某負擔232元,被告龔某某負擔49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yīng)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咸寧市金穗支行;賬號:17×××5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周小影
書記員: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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