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湖北省天門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觀主,湖北名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武漢市鑫金建筑安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江岸區(qū)四唯街江景大廈A座14層K室。
法定代表人:李增長,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武漢山曲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11號地。
法定代表人:鄧新吉,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詹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員工,住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
再審申請人嚴某因與被申請人武漢市鑫金建筑安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金公司)、武漢山曲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曲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4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嚴某申請再審稱,鑫金公司于2012年4月承建山曲公司武漢豪生國際酒店室內(nèi)裝飾裝修工程。被申請人鑫金公司將承包的武漢豪生國際酒店淋浴房玻璃安裝等勞務事項交由我承建,我依約履行了義務。2013年11月1日,我與被申請人鑫金公司結算,被申請人鑫金公司出具了下欠我人工安裝費154000元的證明。我起訴要求鑫金公司、山曲公司給付勞務合同價款154000元及利息。但一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被申請人鑫金公司支付工程款154000元及利息,超出我的訴訟請求。因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及超出訴訟請求,現(xiàn)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十一款的規(guī)定,特申請再審。
鑫金公司未提交書面意見。
山曲公司未提交書面意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再審申請人嚴某的申請再審理由可歸納為:一是再審申請人認為其主張的是勞務合同,而原審按工程款進行了判決;二是再審申請人要求鑫金公司及山曲公司共同支付勞務合同價款及利息。本院經(jīng)過審查后認為:(一)關于能否適用勞務合同標準處理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br/>
理解與適用》中將勞務合同糾紛“作為民事案由的一種,規(guī)定的是狹義的勞務合同,即雇傭合同。勞務合同是指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簽訂協(xié)議,勞務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勞務活動,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勞動報酬的合同。勞務合同糾紛即為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務為合同標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勞務關系發(fā)生的糾紛”。被申請人鑫金公司將承包的武漢豪生國際酒店淋浴房玻璃安裝等勞務事項交由嚴某承建,嚴某依約履行了義務。2013年11月1日,嚴某與被申請人鑫金公司結算,被申請人鑫金公司出具下欠嚴某人工安裝費154000元的證明。再審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jù),與其再審申請中要求按勞務合同糾紛處理的請求不符。(二)關于要求鑫金公司及山曲公司共同支付勞務合同價款及利息的問題。原審依據(jù)查明的事實,判決由鑫金公司承擔工程款義務并無不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嚴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朱清紅 審判員 候邦生 審判員 周 艷
書記員:楊紅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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