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嚴某某,男,漢族,生于1962年4月1日,戶籍地枝江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智勇,湖北夷楨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星星,男,漢族,生于1984年11月19日,住枝江市。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枝江平安保險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團結路西段。負責人江詩浩,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田軍、陳傲,湖北前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嚴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賠償148774.92元并承擔訴訟費用【原告主張的具體損失為:1、醫(yī)療費22942.0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3、護理費10743.12元,4、營養(yǎng)費1800元,5、后續(xù)治療費9200元,6、誤工費23237.75元(按建筑行業(yè)年收入47121元,計算180天),7、殘疾賠償金58772元(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計算),8、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的父親1670元,母親1670元,妻子郭和香20040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10、鑒定費1900元,11、交通費50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21日19時40分許,李星星駕駛車牌為鄂×××××小型客車,沿問石路自西向東穿過窯馬線時,與沿窯馬線自南向北嚴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鄂×××××普通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嚴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星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嚴某某受傷后在枝江市人民醫(yī)院住院26天,后在枝江市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被告李星星辯稱,對交通事故不持異議,被告李星星持有駕駛證,所駕駛事故車輛有行駛證,被告李星星在被告枝江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率),已墊付3000元,要求一并處置。被告枝江平安保險公司辯稱:1、已墊付10000元,被告李星星投保情況屬實;2、原告所計算損失中將其妻作為被撫養(yǎng)人,要提供已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報告,要提供是否有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據(jù)等;原告嚴某某的工作和住所情況沒有相關證據(jù),住所地在農村,應按照農業(yè)標準來賠償;3、枝江市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的10級傷殘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達不到致殘程度,申請重新鑒定;4、存在誤工期過長等問題,要求依法核算原告損失;5、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原告嚴某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jù):1、原告嚴某某的身份證;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李星星負事故全部責任;3、枝江市人民醫(yī)院出院證明、病情證明書,住院治療26天,住院費及住院期間門診費22698.25元,出院后門診、檢查費為243.8元;4、枝江市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于2017年10月21日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10級傷殘,傷后需誤工期為180天,護理期為120天,營養(yǎng)期為90天,出院后后續(xù)治療費約9200元;5、李祥華與嚴某某簽訂的“預制件廠租賃合同”、及“枝江市李祥華水泥制品廠”營業(yè)執(zhí)照,嚴某某租賃李祥華的預制件廠,從2017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租金10萬元;嚴某某與鄭XX簽訂的“租房合同”及鄭XX于2016年4月30日收房租2400元及保證金1000元的收據(jù),鄭XX居住在枝江市。6、2017年11月10日枝江市某村民委員會出具的二份證明,一份證明該村村民嚴方才(身份證)與李業(yè)務(身份證)夫婦共生育嚴某某等6名子女;一份證明該村民嚴某某與郭和香(身份證)夫妻生育一子艾國(1984年4月出生),郭和香患尿毒證晚期,長期住院治療,沒有收入來源,均是由嚴某某和兒子艾國照顧日常生活;郭和香分別于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2017年2月1日至2月28日,2017年3月1日至4月30日,2017年42017年5月1日至6月30日在枝江康福護理院多次住院治療的住院費發(fā)票,及該院若干門診發(fā)票。被告枝江平安保險公司圍繞辯論意見向本院提供了該公司查勘員彭星于2018年1月7日與原告嚴某某的通話錄音,證明原告嚴某某打電話中說明其居住在問安某村。原告方對此辯稱,明顯帶有誘導,也不能否認事故發(fā)生前其長期在城鎮(zhèn)居住的事實。被告枝江平安保險公司對10級傷殘等級申請重新司法鑒定,經宜昌大公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仍為10級傷殘。
原告嚴某某與被告李星星、被告枝江平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嚴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智勇,被告李星星,被告枝江平安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一)原告的損失認定:1、住院期間醫(yī)療費用22698.25元,出院后后續(xù)治療費9200元;因出院后門診、檢查費243.8元與出院后后續(xù)治療費相重復,故此243.8元不應當再計算。2、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被告枝江平安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3、護理費,原告主張按居民服務業(yè)年收入32677元,計算司法鑒定確認的120天,為10743.12元;被告枝江平安保險公司辯稱時間應按100天計算無法律依據(jù),本院對此原告的主張予以認可;4、營養(yǎng)費1800元,被告枝江平安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5、誤工費,原告主張按建筑行業(yè)標準年收入47121元,計算180天(司法鑒定意見);被告枝江平安保險公司同意此標準,但時間應按住院26天+原告出院記錄醫(yī)囑暫全休三個月;本院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天,為148天,故此項為19106.59元;6、殘疾賠償金,按照原告主張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9386元標準計算,還是按照被告枝江平安保險公司辯稱不符合該標準而只能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12725元標準計算,是本案爭議焦點之一。結合原告提供的李祥華與嚴某某簽訂的“預制件廠租賃合同”,嚴某某與鄭XX簽訂的“租房合同”,以及嚴某某之妻長期患尿毒證在枝江康福護理院住院治療的事實,認定原告嚴某某可以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計算10級傷殘,故殘疾賠償金為原告主張的29386元/年×20年×10﹪=58772元。另外,被扶養(yǎng)人原告之父嚴方才生活費為10938元/年(問安某村委會證明原告之父母均居住在某村,故應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0938元計算,而不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20040元計算)×5年÷6人×10﹪=911.5元,嚴某某之母李業(yè)務也為911.5元。原告請求被扶養(yǎng)人原告之妻郭和香生活費,本院不予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guī)定,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并入殘疾賠償金中,故此項總額為60595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由于原告10級傷殘,經雙方協(xié)商為2500元。8、交通費,原告主張500元,當庭經原告與被告枝江平安保險公司協(xié)商為300元;9、鑒定費1900元。(二)賠償方法及理由。被告李星星在被告枝江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率),被告李星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除了鑒定費和案件受理費外,全部由被告枝江平安保險公司賠償,共計128242.96元,由于已支付10000元,還應賠償118242.96元。被告李星星承擔鑒定費1900元和案件受理費505元,由于其墊付3000元,原告還應返還595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賠償118242.96元,其中支付給原告嚴某某117647.96元,支付給被告李星星595元,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5元,由被告李星星負擔(已處理)。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勇
書記員:許海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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