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祿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祿檢訴刑訴〔2019〕227號
被告人嚴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3311979********,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祿豐縣,住祿豐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祿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祿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嚴某某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7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嚴某某在祿豐縣碧城鎮(zhèn)開設**溫泉酒店。2019年1月16日晚10時許,被告人嚴某某在街上拉鄭某某、段某某、李某某、張某某入住溫泉酒店后,然后介紹、容留黎某某、黃某某、劉某某在其開設的酒店內進行賣淫活動,并從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所得費用中非法獲利,后在酒店賣淫過程中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戶口證明及正側面照片、到案經過、安全檢查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執(zhí)行回執(zhí)、視聽資料登記表、情況說明、會議簽到冊;
2.證人證言:證人黎某某、黃某某、自某某、劉某某、鄭某某、段某某、李某某、張某某證言;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嚴某某供述與辯解;?
4.勘驗、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某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祿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何海燕
2019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嚴某某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512596****;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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