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嚴克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鐘祥市。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鐘祥市。以上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一般代理):劉紅梅,湖北祥鑫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鐘祥市。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楊祖發(f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鐘祥市。系楊某某兄弟。
原告嚴克省、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判令: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62020.0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3月18日17時,被告楊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福田五星牌正三輪摩托車,沿冷水鎮(zhèn)老皂當線由西向東行駛,行至老酒廠門前路段超車時,與同向前方嚴克省駕駛的無號牌豪爵兩輪摩托車(后載李某某)相掛,造成兩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駕駛車輛駛離現(xiàn)場,兩原告被送往荊門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后經(jīng)鐘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鐘公交(復)認字【2017】第Jxxxx2936號事故認定,被告楊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嚴克省、李某某無責任,2017年8月14日,經(jīng)荊門市今宋法醫(yī)司法所鑒定,原告嚴克省的傷情已構成十級傷殘,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遂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被告楊某某辯稱,被告的車輛沒有與原告的車輛發(fā)生碰撞,該事故不是被告造成的,不應該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17時15分許,被告楊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福田五星牌正三輪摩托車,沿冷水鎮(zhèn)老皂當線由西向東行駛,行至老酒廠門前路段超車時,與同向前方嚴克省駕駛的無號牌豪爵兩輪摩托車(后載李某某)相掛,造成兩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兩原告被送往荊門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花去醫(yī)療費共13340.5元(嚴克省花去醫(yī)療費10003.3元,李某某花去醫(yī)療費3337.2元)。2017年8月14日,經(jīng)荊門市今宋法醫(yī)司法所鑒定,原告嚴克省的傷情已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另查明,被告楊某某駕駛的車輛未投保任何保險。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鐘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荊門市荊公交復字【2017】0721號交通事故復合結論、襄陽匯馳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兩原告的住院病歷、荊門今宋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一份、兩原告的醫(yī)藥費票據(jù)、鑒定費票據(jù)、交通費票據(jù)證明并在卷佐證。關于原告提交的鐘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被告提出異議稱,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本院認為,被告已經(jīng)就原事故責任認定書進行了行政復議,而荊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也認定原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合法,證據(jù)能證明被告與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因果關系,同時鐘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鐘公交(復)認字【2017】第Jxxxx2936號事故認定也認定被告楊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嚴克省、李某某無責任。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故本院對鐘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該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因被告對二原告的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貼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交通費等費用本身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對二原告主張的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認為其主張過高,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結合事故責任認定和當?shù)氐慕?jīng)濟狀況,對其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定為500元。
原告嚴克省、李某某訴被告楊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2018年2月8日訴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嚴克省、李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劉紅梅,被告楊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祖發(f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綜上,原告嚴克省的經(jīng)濟損失為54828.53元:醫(yī)療費10003.3元、誤工費10343.67元(31462/年÷365天×120天)、護理費5371.56元(32677/年÷365天×6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50元/天×24天)、殘疾賠償金25450元(12725/年×20年×10%)、鑒定費1560元、交通費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6662.8元、誤工費10343.67元、護理費5371.56元、殘疾賠償金25450元、交通費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小計48728.03元。超出交強險限額的6100.5元,由于被告負全部責任,故被告應賠償6100.5元,合計54828.53元。原告李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為4691.53元:醫(yī)療費:3337.2元、誤工費517.18元(31462/年÷365天×6天)、護理費537.15元(32677/年÷365天×6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50元/天×6天);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337.2元、誤工費517.18元、護理費537.15元,小計4391.53元。超出交強險限額的300元,由于被告負全部責任,故被告應賠償300元,合計4691.53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某賠償原告嚴克省經(jīng)濟損失54828.53元;二、被告楊某某賠償原告李某某經(jīng)濟損失4691.53元;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原告嚴克省、李某某負擔300元,被告楊某某負擔1000元。前述第一項、第二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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