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東風征夢(十堰)專用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工業(yè)新區(qū)。法定代表人:秦捷,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恩福,湖北興楚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德江,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被告:云南沃某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下普坪安石公路旁樂海車市。法定代表人:金吉明,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許祎,該公司職工(特別授權)。
原告東風征夢(十堰)專用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風征夢公司)訴被告云南沃某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沃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東風征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恩福,被告云南沃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原告東風征夢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云南沃某公司支付原告東風征夢公司汽車改裝款431lOO元;2、請求判令被告云南沃某公司支付原告東風征夢公司所欠汽車改裝款截至清償之日的相應利息(利息以4311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分段計算);3、請求判令被告云南沃某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差旅費及律師費。事實及理由:2017年4月18日,我公司與被告云南沃某公司簽訂三份編號分別是17041801、17041802、17041803的汽車改裝合同,合同標的物是車型為STQ3041的機動車8臺,STQ3038的機動車10臺,共計18臺車。改裝合同對付款方式及提車、違約責任、欠款利息、管轄法院進行了約定。截止到2017年5月,我公司已經(jīng)對所有車輛改裝完畢,被告云南沃某公司分別于2017年4月26日和2017年5月4日分兩次提走13臺車:第一次提走STQ3041型該裝車8臺,第二次提走STQ3038型改裝車5臺,并出具欠款單,確認兩次所提車輛的改裝費分別為197600元和112700元,承諾兩次改裝費欠款于2017年5月31日和2017年5月25日付清。被告云南沃某公司未提走的5臺車的改裝費共計為120800元,雙方于2017年5月協(xié)商一致,由我公司對這5臺車依法留置,如若被告云南沃某公司不及時足額支付改裝費,我公司將依法行使留置權。但時至今日被告云南沃某公司仍未支付改裝費,現(xiàn)請求法院判如前請。被告云南沃某公司辯稱:原告東風征夢公司訴稱屬實,但我公司目前資金周轉(zhuǎn)困難,請求法院依法裁判。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18日,原告東風征夢公司與被告云南沃某公司簽訂《汽車改裝合同》三份,編號分別是17041801、17041802、17041803,合同標的物是車型為STQ3041的機動車8臺,STQ3038的機動車10臺,共計18臺車。上述三份改裝合同分別對付款方式及提車、違約責任、欠款利息、管轄法院均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東風征夢公司按合同約定對所有車輛改裝完畢。2017年4月26日,被告云南沃某公司提走STQ3041型改裝車8臺,被告云南沃某公司出具欠款單一份,確認所提車輛的改裝費為197600元,承諾改裝費于2017年5月31日之前付清,如果到期不能支付,愿意以欠款金額按月息1%承擔利息及所有經(jīng)濟損失。2017年5月4日,被告云南沃某公司提走STQ3038型改裝車5臺,被告云南沃某公司出具欠款單一份,確認所提車輛的改裝費為197600元,承諾改裝費于2017年5月25日之前付清,如果到期不能支付,愿意以欠款金額按月息1%承擔利息及所有經(jīng)濟損失。剩余5臺車的改裝費共計120800元,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一致,由原告東風征夢公司對這5臺車依法留置。原告東風征夢公司為被告云南沃某公司改裝的18臺車輛的改裝費共計431100元,因被告云南沃某公司至今未予支付,致使原告東風征夢公司訴至本院,訴訟請求如前所述。
本院認為:本案中,依據(jù)雙方提交的證據(jù)并結(jié)合庭審情況,本院可以認定被告云南沃某公司拖欠原告東風征夢公司汽車改裝費431100元未予支付的事實,故原告東風征夢公司要求被告云南沃某公司支付汽車改裝費431100元的訴請,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東風征夢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公司為了索款支出了律師費及差旅費等費用,故原告東風征夢公司要求被告云南沃某公司支付律師費及差旅費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另,因被告云南沃某公司在向原告東風征夢公司出具的欠款單中承諾“如果到期不能支付,愿意以欠款金額按月息1%承擔利息及所有經(jīng)濟損失”,故本院按月息1%支持原告東風征夢公司關于利息的訴請,利息計算起始時間為2017年5月31日。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云南沃某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東風征夢(十堰)專用車有限公司汽車改裝費431100元并支付利息(以改裝費431100元為本金,按照月利率1%,自2017年5月31日起算,至改裝費431100元支付完畢時止);二、駁回原告東風征夢(十堰)專用車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云南沃某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440元減半收取4220元,由被告云南沃某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遞交上訴狀時,依法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十堰分戶;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賬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張灣區(qū)浙江路66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李進
書記員:庹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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